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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术语大全。--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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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术语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有关买卖双方责任和义务的划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为了明确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买卖双方在洽商买卖和订立合同时。通常都要商定采用何种贸易术语,并向合同中具体订明。贸易术语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因而,处置国际贸易的人员,必须了解和掌握国际贸易中现行的各种贸易中贸易术语及其他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以便正确选择和使用各种贸易术语.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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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贸易术语的产生及其性质与作用。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 贸易术语的产生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贸易术语(Trade Terms)是国际贸易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的产生是同国际贸易的特点和国际运输,保险及通讯事业工具,装卸货物,投保货运险,报关,纳税人等手续,并需支付运费,保险费,装卸费以及其它各项费用,同时货物在运输,装卸过程中,还可能遭遇到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各种外来风险,有关这些事项由谁办理,费用由谁支付,风险由谁承担,,买卖双方在磋商买卖和订立合同时,必须明确予以规定,为了明确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便采用特地的贸易术语来表示,随着国际贸易和交通运输与通讯事业的发展,国际上采用的贸易术语也日渐增加,除保守的贸易术语,近年来又出现了一些新的贸易术语。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 贸易术语的性质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贸易术语是用来表示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义务的特地用语,每种贸易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采用某种特地的贸易术语,主要是为了确定交货条件,即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相互承担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例如,按装运港船上交货条件(FOB)成交同按目的港船上交货条件(DES)成交,由于交货条件不同,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就有很大区别,。在FOB条件下,买方要负责派船到约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并承担货物越过的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而卖方则负责按时把约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在DES条件下,却由卖方负责派船将约定的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并承担货物在目的港船上交货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而交货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则转由买方负担。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同时,贸易术语也可用来表示价格形成因素,特别是货价中所包含的从属费用。例如,按FOB价成交与按CIF价成交,由于其价格形成因素不同,所以成交价应有区别,具体地说,前者不包括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和保险费,而后者则包括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通常运费和保险费,所以买卖双方确定成交价格时,FOB价应比CIF价低。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不同的贸易术语,表明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不同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而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大小,又影响成交商品的价格,一般地说,凡使用出口国国内交货的各种贸易术语,如工厂交货(EXW)和装运港船边交货(FAS)等,卖方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都比较小,所以商品的售价就低,反之,凡使用进口国国内交货的各种贸易术语,如目的港码头交货(DEQ)和完税后交货(DDP)等,卖方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则比较大,这些因素,必然要反映到成交商品的价格上,所以,在进口国国内交货比在出口国国内交货的价格高,有时以至高出很多,由于贸易术语体现出商品的价格形成,按不同的贸易术语成交,会表示出成交商品具有不同的价格,所以,有些人便把它当作单纯表示价格的用语,而称其为“价格术语”或“价格条件”。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综上所述,足见贸易术语具有两重性,即一方面表示交货条件,别一方面表示成交价格的形成因素,我们必须从贸易术语的全部含义来现解它的性质,正是由于贸易术语具有这两方面性质,所以也有人称之为“价格一交货条件”(Pricre-Deliverde Terms).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 贸易术语的作用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起着积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买卖和订立合同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由于每种贸易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而且一些国际组织对各种贸易术语也作了统一的解释与规定,这些解释与规定,在国际上被广为接受,并成为惯常奉行的做法或行模式。因而,买卖双方只需商定按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即可明确相互在交接货物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这就简化了买卖手续,缩短了洽商买卖的时间,从而有利于买卖双方迅速达成买卖和订立合同。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由于贸易术语表示价格形成因素,所以买卖双方确定成交价格时,必须要考虑采用的贸易术语包含哪些属费用,如运费,保险费,装卸费,关税,增值税和其它费用。这就有利于买卖双方进行比价和加强成本核算。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有利于处理履行当中的争议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如对合同条款考虑欠周,使某些事项规定不明确或不完备,致使履约当中产生的争议不能依据合同的规定处理在此情况下,能够援引起有关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来处理,因为,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已成为国际惯例,并被子国际贸易界从业人员和法律界人士所理解和接受,从而成为了国际贸易中公认的一种类似行为规范的准则。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二.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在国际贸易业务实践中,由于各国法律制度,贸易惯便和习惯做法不同,因而,国际上对各贸易术语的解释与运用互有差异,从而容易引起贸易纠纷,为了避免各国在对贸易术语解释上出现分歧和引起争议,有些国际组织和商业团体便分别就某此贸易术语作出统一的解释与规定。其中主要包括: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简称INCOTERMS)国际法协会制定的《华沙—牛规则》(Warsaw –Oxford Rules)美国一些商业团体制定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ng Trade Definition).由于上述各项解释贸易术语的规则,在国际贸易中运用范围较广,从而形成为一般的国际贸易惯例。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贸易法的渊源之一,在当前各都在积极谋求国际贸易法律统一化的过程中,国际贸易惯例起着重要的作用,这种作用日益遭到各国政府,贸易界和法律界的重视。例如,许多国家在立法中明文规定了国际贸易惯例的效力,同时在国际立法中,特别是在1980年制定和1988年1月1日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中得到充分的肯定。该公约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排除适用的惯例,或双方泛采用和经常遵守的惯例,即便当事人未明确同意采用,也可作为当事人默示同意惯例,因而该惯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事力,因上,为了合理地商订和履行合同以及正确运用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从业人员及有关人士必须对国际上各种通行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进行深入研究,以便在实际业务中权衡利弊,考虑选择,对其作出适当的抉择和正确的解释。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一<<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一)修订《通则》的原因及其意义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早在1936年,国际商会即收集了一引起贸易术语并作了解释,定名为《1936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此后,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几经修订,现行的《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在《198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基础上修订公布的,该通则于1990年7月1日生效,国际商会修订《1980年通则》的主要原因是: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 为了适应电子资料交换程序(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缩写为EDI)日益频繁运用的需要。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 为了适奕运输技术发展和运输方式变革的需要。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990年通则》的公布和生效,标志着国际贸易惯例的严峻发展,它不仅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会产生深远的影响,随着《1990年通则》的实施和推广,不令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且对国际贸易法律的进一步发展也有促进作用。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二)《1990年通则》的变化及其主要特点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国际商会重新修订后公布的《1990年通则》其内容变化是比较大的,它将《1980年通则》中使用权的铁路交货/敞车交货(FOR/FOT)和启运机场交货(FOB Airport)合并到货交承运人(FCA)术语中,并新增了未完税交货(DDU)这一贸易术语,其它原来使用的贸易术语仍然保留。因而,在《1990年通则》中,包括13种贸易术语,此外,贸易术语的分类陈列方法,贸易术语的国际电码的表示,贸易术语的适用范围,买卖双方义务划分的标准和单证的运用方面,也都有明显的变化。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990年通则》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 对各种贸易术语采取更为科学合理的陈列方法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国际商会在《1990年通则》中,对其采用的14种贸易术语,按卖方承担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大小陈列各种贸易术语的顺序,即从工厂交货开始,不断排到完税后交货为止。而在《1990年通则》中,则根据卖方承担义务的不同。对各种贸易术语重新矛以分类陈列,即将功赎罪3种贸易术语划分为下列四组: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E组(启运)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本组仅包括EXW(工厂交货)一种贸易术语,当卖方在自己的地点(即原产地)将货物交给买方支配时,则采用此术语。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F组(主要运费未付)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本组包括FCA(货交承运人),FAS(装运港船边交货)和FOB(装运港船上交货)三种贸易术语,在采用装运地或装运港交货条件成交而主要运费未付的情况下,即要求卖方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时,应采用此类术语。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C组(主要运费已付)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本组包括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加保险费和运费)。CPT(运费付至目的地)CIP(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四种贸易术语在采用装运地或装运港交货条件而主要运费已付的情况下,则采用此类贸易术语,按此类术语成交,卖方必须订立运输合同,但对货物发生灭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发运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D组(抵达)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本组包括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DDU(未完税交货)和DDP(完税后交货)五种贸易术语。在按目的地或目的的港交条件下成交,即要求卖方必须承担货物交致目的的地国家所需要的费用和风险时,则选用此类术语。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上述这种新的分类陈列方法具有明显的优点,它即便于理解,也容易回忆,为了便于查找和回忆各种贸易术语,使人一目了然,特将贸易术语的分类陈列附表如下: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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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将贸易术语的分类排列附表如下: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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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通则》(INCOTERMS1990)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E组(Group E)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启运(Departure)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EXW( Ex Works) 工厂交货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F组(Group F)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主要运费未付(Main Carriage Unpaid)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FCA(Free Carrier) 货交承运人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FAS (Free Alongside Ship) 装运港船边交货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FOB (Free on Board) 装运港船上交货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C组(Group C)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主要运费已付(Main Carriage Paid)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 CFR(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 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 CPT(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目的地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4.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D组(Group D)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抵达(Arrival)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 DAF(Deliverde At Frontier) 边境交货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 DES(Deliverde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货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 DEQ(Deliverde Ex Quay) 目的港码头交货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4. DDU(Deliverde Duty Unpaid) 未完税交货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5. DDP(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后交货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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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买卖双方的义务划分采取相互对应的标准化的规定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在《1980年通则》中,关于买卖双方义务的划分,即不是采取相互对应的规定办法,也没有予以标准化,将买卖双方的义务分别用10个项目列出,以利彼此对照检查,这就极大地便利了双方当事人对《通则》的使用。现将各种贸易术语中买卖双方相到对应的10项义务,分别列表如下: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卖方义务 买方义务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A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B1,支付货款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A2,许可证,批准文件及海关手续 B2,许可证,批准文件及海关手续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A3,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B3,运输合同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A4,交货 B4,受领货物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A5,风险转移 B5风险转移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A6,费用划分 B6,费用划分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A7,通知买方 B7,通知卖方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A8,交货凭证,运输单证或相等的电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子信息。 B8,交货凭证,运输单证或相等的电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子信息。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A9核查,包装及标记 B9,货物检验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A10,其它义务 B10,其它义务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规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单证也可由相等的电子信息取代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为了适应EDI新的通讯技术在国际贸易中日益频繁运用的需要,国际商会在修订《通则》时规定,当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以电子通讯方式联络时,当事人提供的各种单证,可以由相等的电子信息取代,这是《1990年通则》的一个突出的特点。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二.《1992年华沙—牛津规则》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9世纪中叶,CIF贸易术语另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采用,但由于各国对其解释不一,从而影响到CIF买卖合同的顺利履行。为了对CIF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统一的规定和解释,国际法协会于1928年在波兰华沙制订了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共计划22条称为《1928年华沙规则》此后,在1930年纽约会议,1931年巴黎会议和1932年牛津会议上,双相继将此规则修订为21条,称之为《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华沙-牛津规则》对CIF合同的性质,特点及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和说明,为那些按CIF贸易术语成交的买卖双方提供了一套可在CIF合同是易于使用的统一规则,供买卖双方自愿采用,在缺乏标准合同格式或共同交易条件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可约定采用此项通则,凡在CIF合同中订明采用《华沙-牛津规则》者,则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即应按此规则的规定办理,由于现代国际贸易惯例,是建立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具有任意法的性质,因此,买卖双方在CIF合同中也可变更,修改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增添其它条款,当此规则的规定与CIF合同内容相抵触时,仍以合同规定为准。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华沙-牛津规则》自1932年公布后,一直沿用至今,并成为国际贸易中颇有影响国际贸易惯例,这因为此项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各国对CIF合同的一般解释不仅如此,其中某此规定的原则还可适用于其它合同,例如《华沙-牛津规则》规定,在CIF合同中,货物所有权称转于买方的时间,应当是卖方把装运单据(提单)交给买方的时刻,即以交单时间作为所有权移转的时间,此项原则,虽是针对CIF合同的特点制订的,但一般认为也可适用于卖方有提供提单义务的其它合同,可见《华沙一牛津规则》的制订和公布,不仅有利于买卖双方订立CIF合同而且也利于解决CIF合同履行当中出现的争议,当合同当事人发生争议时,一般都参照或引用此项规则的规定与解释来处理。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三.《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早在1919年,美国有几个商业团即共同制定了有关对外贸易定义的统一解释,供从事对外贸易人员参考使用,后鉴于贸易和经或做法的演变,在1940年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要求对原有定议进行修改。1941年7月30日,美国商会,美国进口商会理事会和全世界对外贸易理事会所组成的联合委员正式通过并采用了此项定义。并由全国对外贸易理事发行,此项定议,定名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该定义对E x Point of Oring FAS,FOB,C&F ,CIF 和Ex Dock等6种贸易术语作了解释。值得注意的是,该定议把FOB分为六种类型。其中只有第五种,即指定的装运港船上交货(FOB Vessel)才同国际贸易中一般通用的FOB的含义大体相同,而其余五种FOB的含义则完全不同,为了具体说明买卖双方在各种贸易术语下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在此修订本所列各种贸易术语之后,一般附有注解,这些注释,实际上是表明贸易术语定义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此,为充分了解在各种贸易术语下买卖双方积压自承担的权利和义务。不仅应考虑定义本身,还应明了附加的有关贸易术语的注释。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三 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一)对各种主要贸易术语的解释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经常使用的主要贸易术语为FOB,CFR和CIF三种,近年来随着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业务的发展,采用FCA,CPT和CIP贸易术语的也日益增多,因此,道德应对这几种主要贸易术语的解释和运用有所了解。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对FOB术语的解释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FOB术语的中译名为装运港船上交货,其原文为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lf Shipment)。此术语是指卖方在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而方,按照《1990年通则》规定,此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但是在海运和内河航运中,如要求卖方在船舶到达前即将货物交到港口货站,则不宜采用FOB术语,而改用FCA术语更为适宜。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按国际商会对FOB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起来,可作如下划分: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卖方的基本义务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 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并负担货物到装运港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与风险。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 在约定的装运期和装运港,按港口惯常办法,把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向买方发出已装船的通知。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 向买方提交约定的各项单证或相等的电子信息。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买方的基本义务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 按时租妥船舶开往约定的装运港元接运货物,支付运费,并将船名和到港装货日期给卖方充分通知。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 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舷时起的各种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环的一切风险。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 按合同规定,受领交货凭斑点并支付货款。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值得注意是的,《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与运用,同国际上的一般解释与运且有明显的差异,这主要表现在下列几方面: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 该定义把FOB笼统地解释为在某处某种运输工具上交货,其适用范围很广,因此,在同美国商订FOB进口合同时,除必须标明装运港名称外,还必须在FOB后加上“船舶”(Vessel) 字样,如果只订为“FOB San Francisco”而漏写“Vessel”字样,则卖方只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城内的任何外所,不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港口并交到船上,这一点同欧洲,亚洲,非洲各国对FOB的解释和运用有很大的区别,对此特别注意,由于加拿大等国也援引美国的惯例,因此,同加拿大国商人签订FOB进口合同时,也应注意上述这个问题。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 在风险划分上,不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而是以船舱为界,即卖方负担货物装到船上为止所发生的一切丢失与残损。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 在费用负担上,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而产生的其它费用。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此外,按FOB成交时,应明确装货费由谁负担,在FOB条件下,由买方派船接运货物,如属件杂货,通常采用班轮运输,而班轮运输的特点之一。是由船方负担装卸费,故买方不另外支付装货费,买卖双方就没有必要约定装货费由谁负担。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但是,如果成交的是大宗货物,为了节省运费,通常洽租不定期船运输,在洽租不定期船运输时,装货费不一定包括在租金中,如租金中没有包括装货费,则船方不负担装货费,在此情况下,装货费窨由买方抑或卖方负担,就应当在买卖合同中订明,即在FOB后加列有关装货费由谁负担的附加条件,以明确责任,这就导致FOB的变形。在实际业务中,常见的变形有下列几种: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 FOB班轮条件(FOB Liner Terms)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按FOB的班轮条件成交,是指装货费按班轮办法处理,并不是指FOB成交的货物一定要用班轮装运,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如卖方不愿负担装货费,可以在FOB后要求加“班轮条件”(Liner Terms)字样,以明确卖方不负担装货费,至于装货费究竟由买方还是船方负担,则取决于买方租船时采用何种租船条件。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 FOB吊钩下交货(FOB Under Tackle)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按此条件成交,卖言仅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舶的吊钩所及之外,以后的装货费用,卖方不予负担,至于以后的装货费用究竟由卖言抑或由船方负担,则取决于租船合同的规定,按此术语成交时,如载货船舶因港口吃水浅而不能靠岸时, 则卖方应将货物驳运到载货船舶的吊钩所及之处,凡属驳运货物的费用,仍由卖方负担,这一术诘,在实际业务中使用的不多。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 FOB包括理舱(FOB Stowed)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为了使船上装载的化物放置妥善和分布合理,货物装船后,需要进行垫隔和整理,此项作业叫做理舱,理舱费用由谁负担,各国港口有不同的规定和解释,为了明确责任和避免引起争议,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应对理舱费由谁负担作出明确规定,如买方不愿负担装运费和理舱费,则可按FOB Stowed条件成交,按此条件成交,卖方不仅应负担装货费,而且还要将装到船上的货物堆好码好并进行合垫隔和整理,即还须负担理舱费,如在FOB后未加“理舱”(StoWed)字样,而租船合同又规定船方不负担装货费时,则理舱费由买方负担。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4. FOB包括平舱(FOB Trimmed)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货物装船后,为了保持船舶承受压力均衡和航行安全,对成堆装入船舱的散装货物,如煤炭,粮谷等,需要进行调动和平整。这项作业叫作平舱。按此条件成交,装货费和平舱费,概由卖方负担担,按一般惯例,如在FOB后未加“平舱”(Trimmed)字样,则卖方不负担平舱费用,平舱费用究竟由买方抑或船方负担,则取决于租船员合同的规定,当租船合同规定船方不负担装货费时,则平舱费由支付。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5. FOB包括理舱和平舱(FOB Stowed and Trimmed)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当装到船上的货物,即要理舱双需平舱时,则就面时明确这两项费用由谁负担,凡在FOB后加列“理舱”和“平舱”(Stowed and Trimmed)字样,则卖方不仅要负担装货费且要负担理舱和平舱的费用,按一般惯例,凡FOB后未加“理舱”和“平舱”字样者,则理舱和平舱的费用,卖方不予负担。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 二)对CIR术语的解释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CFR术语的中译名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其原文为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此术语是指卖方必须负担货物运至约定目的的港所需的成本和运费,这里所指的成本相当于FOB价,故CFR术语的基本含义是在FOB价的基础上加上装运港至目的港的通常运费。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按CFR术语成交,在货价构成因素中,包括自装运至目的港的通常运费,也就是说,主要运费已付,故卖言要负责签订运输合同和安排运送货物,但由于它同FOB术语一样也属于装运港交货,货物风险的划分,也以装运港船舷为界,故货物中途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中途发生事件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概用买方承担。®?]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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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术语大全。--快递

在《1990年通则》中,明确规定CFR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但是,在货物通过海运和内河航运的情况下,如要求卖方在船舶到达前将货物交到货站,或者在滚装滚卸或集装箱运输条件下,使用CPI术语更为适宜。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按国际商会对CFR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起来,可作如下划分: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 卖方的基本义务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提供合同规定的货物,负责租船订舱和支付运费,按时在装运港装船,并于装船后向买方发出已装船的充分通知。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并承担货物在装运港到达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和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船上的费用。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按合同规定提供有关单证或相等的电子信息。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买方的基本义务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货物装船后发生事件所引起的额外费用。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在合同规定的目的港受领货物,并加理进口结关手续和交纳进口税。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受领卖方提供的各项单证,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值得清高意的是,按CFR条件成交时,由卖方安排运输,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如卖方不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则买方就无法及时办理货运保险,甚至有可能出现漏保货运险的情况,因此卖方装船后务必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否则,卖方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内险损失。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在进口业务中,按CFR条件成交时,鉴于由外商安排装运,由我方负责保险,故应选择资信好的国外客户成交,并对船舶提出适当要求,以防外商与船方勾结,,出具假提单,租用不适航的船舶,或伪造品质证与产地证明,因为,若同现这类情部,会使我方蒙受不应有的损失。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此外,还需指出的是,大宗商品按CFR条件成交,容易在卸货费问题上引起争议,这是因为,大宗商品通常采用租船运输,而在少场合,船方按不负担装卸费条年出租船舶,故卸货费究意由何方负担,买卖双方应在合肥市中订明,为了明确责任和避免引起纠纷,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要在CFR术语附加下表明卸货费由谁负担的具体条件: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 CFR Liner Terms(即CFR班轮条件)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这是指卸货费按班轮办法处理,即买方不负担卸货费。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 CFR Landed (即CFR卸到岸上)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这是指由卖方负担卸货费,其中包括驳运费在内。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 CFR Ex Tackle(即CFR吊钩下交货)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这是指由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卸到船舶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的费用,在船舶吊起卸到船舶不能靠岸的情况下,租用驳船的费用和货物从驳船卸到岸上的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4. CFR Ex ship’sHold(CFR舱底交货)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这是指货物运到目的港后,由买方自行启舱,并负担货物从舱底到码头的费用。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应当指出,在上述CFR后面另例附加条件,只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卸货费费由何方负担的问题,尽管CFR同现变形,但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线,并无任何改变。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三)对CIF术语的解释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CIF术语的中译名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其原文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按此术语成交,货价的构成因素中包括从装运港至约定目的的港的通常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故卖方除具有与CFR术语的相同的义务外,还就为买方办理货运保险,交支付保险费,按一般国际贸易惯例,卖方投保的保险金额应按CIF价加成10%。如买卖双方未约定具体险别,则卖方只需取得最低限底的保险险别,如买方要求加保战争险,在保险费由买方负担的前提下,卖方应予加保,卖方投保时,如能办到,应以合同货币投保。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按CIF术语成交,虽然由卖方安排货物运输和办理货运保险,但卖方并不承担保证把货送到约定目的港的义务,因为CIF是属于装运交货的术语,而不是目的港交货的术语,也就是说CIF不是“到岸价”。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按《1990年通则》的规定,CIF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如要求卖方先将货物交到港口货站,以及使用滚装/滚卸或集装箱运输时,则使用CIP术语更为适宜。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在我国出口贸易中,按CIF条件成交的较为普遍,为了正确运用CIF术语,应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 必须认真核算运费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按CIF条件成交时,由于货价构成因素中包括运费,故卖方对外报价时,应认真核算运费,把运费因素考虑到货价中去那种不分销售地区,不分距离远近,都按同一价格出售的做法,显然是不合适的。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卖方核算运费时,主要应考虑下列因素: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运输距离的远近,同一种货物,如运输距离不同,其运输费用的也必然有别,所以在按CIF条件成交时,应当核算运输成本,以体现地区差价。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是否需要转船,一般地说,直达运输比中转船运输的费用低。所以按CIF条件成交时,不定期应考虑是否需要转船,如在成交量少而双无直达班轮运输的情况下,货物必须中途转船运输,这势必增加一笔转船的费用,此项费用,也应计入运输成本交考虑到货价中去在CIF条件下,不考虑转船与否,都按同一的价格出售这种不计成本的做法,也是不合理的。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 运价变运的趋势,买卖双方按CIF条件成交时,在确定货价的同时,应考虑市场运价变动趋势以及各种附加费,把运价变动的风险打到货价中去,防止出现只顾成交,不顾运输和只管货价,不管动价的偏向。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必须正确理解和处理风险与保险的关系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风险和保险是即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的概念。在CIF条件下,如上所述买方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买方为了转嫁风险,本应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但买方为了省事,在洽商交易时,要求卖方代办保险,并商定保险费计入货价中,由于CIF货价中包括保险费,故卖方必须约定条件自费办理保险,卖方为买方利益所进行的这种保险,纯属代办性质,如果事后发生承保损失,由买方凭卖方提交的保险单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能否索赔到手,卖方概不负责。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必须明确大宗商品交易下的卸货费由何方负担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在国际贸易中,大宗商品通常洽租不定期船运输,大多数情况下,船公司承运大宗货物,一般是不负担装卸费的,因此,在CIF条件下,买卖双方容易在卸货费由何方负责的总是上引起争议,为了明确责任,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就卸货费由谁负担的总是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当买方不愿负担卸货费时,在商订合同时,可要求在CIF后加列Liner Terms(班轮条件)或Landed(卸到岸上)或Under Ship’ Tackle(船舶吊钩下交货)字样。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当卖方不愿负担卸货时,在商订合同时,可要求在CIF后加列Ex ship’ Hold(舱底交货)字样。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上述CIF后加列各种附加条件,如同CFR后列各种条件一样,只是为了明确卸货费由谁负担,它并不影响交货地点和风险转移的界线。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4.必须搞好单证工作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按对CIF术语的传统解释,CIF属象征性交货,卖方负有向买主提交约定的装运单据的义务,买方则负有凭装运单据付款的义务,也就是说,在CIF条件下,买方是凭单据和付款对流的原则,因此,即使在卖方装船以后至交单这段时间内,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只要卖方提交的符合要求,买方就不得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而只能先付未赎单,然后凭所取得的有关单据向船方或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追回损失,CIF交易实际上是一种单据买卖,由此可见,装运单据在CIF交易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所以在发前实际工作中,应重视和搞好单证工作,当然,CIF是单据买卖说法,并不意味着可以因此而减轻卖方交货方面的责任,CIF的卖方,除应提交约定的装运单据外,还应保证交运约定的货物。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四)对FCA术语的解释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FCA术语的中译名为货运承运人(。。。指定地点)其原文为Free Carrier(...named Place)。此术语是指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而言。当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照管,并办理了出口结关手续,就算履行了其交货义务。如果买方未指定确切地点。则卖方可在规定的地区或范围内选择交货地点,将货物交由承运人照管,应当指出,这里所指的承运人,即包括实际履行运输合同的承运人,也包括签订运输合同的运输代理人按此术语成交,即使运输代理人拒绝接受承运人的责任,卖方也必须按买方指示,把货物交给运输代理人,如果卖方指示交给某一个人,例如一个非承运人的货运代理人,当货物置于该人照管之下,就可认为卖方履行了其交货义务。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FCA术语的适用范围最广,它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其中包括多式联运,这种贸易术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将发越来越大的作用。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为了便于人们使用这种重要的FCA术语,在《1990年通则》中,还对与此术语有关的“运输站”和“集装箱”的含义,也一并作了解释,按其解释,“运输站”系指铁路,货运站,集装箱站或码头,多用途货运站或类似的受货站。“集装箱”包括用来组合货物的任何设备。如各种类型的集装箱和/或托盘,托车,可转换车身,滚装设备,航空柜,并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按《1990年通则》的解释,FCA术语,不仅适用于当卖方通过把货物交付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以履行其交货义条的情况。且预期它也将适用于货物没有被按传统方式越过船舷交到船上的海上运输。若要求卖方在船舶到达前把货物交到货站,显然,使用传统的FOB术语是不适合的,这是因为按FOB条件成交,自货实际上,卖方却无法控制货物或发出有关保管货物的任何指示,故船舷已无实际意义,此外,在采用滚装,滚卸和集装箱运输条件情况下,不宜采用FOB术语,而应选用FCA术语更为适宜。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按FCA术语成交,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可概括划分如下: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 卖方的基本义务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在指定地点按约定日期将货物交给买主指定的承运人,并给予买方货物已交付的充分通知。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向买方提供约定的单据或相等的电子信息。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买方的基本义务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自负费用订立自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并将承运人名称及时通知卖方。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从卖方交付货物时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按合同规定受领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信息,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按FCA术语成交,本应由买方自行负担费用,订立从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并指定承运人,卖方并无订立动输合同的义务,但若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当卖方被要求协助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如铁路或航空运输)时,只要买方承担费用和风险,卖方也可以办理,当然,卖方也可以拒绝订立运输合同,如若拒绝,则应立即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另作安排。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在FCA术语中,本来没有必要详细说明卖方应如何将货物交运人,然而,为了便于买卖双方采用F组术语中“重要的”FCA术语,《1990通则》在规定卖方的义务时,特决用较大的篇幅,对铁路运输,公路运输,内河航运,空运多式联运及未指名运输方式交货的通常做法,也一并分别作了具体解释,详细了解不同运输方式和不同的情况下交货的具体做法及正确理解完成交货的含义,有利于当事人履行合同和划清交接货物的责任。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五)对CPT术语的解释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CPT术语中译名为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其原文为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lf destination)。按此术语成交,货价构成因素中包括从装运地至约定目的的运输合同,并应在约定时间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只要卖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照管,即算完成了交货义务,并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自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已交付给承运人照管时起,即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在多式联运情况下,如由后继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约定目的地,则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中,通过铁路,公路,海过,空运,内河运输或这此方式之联合运输,承担履行运输合同或承担办理运输业务的任何人。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CPT术语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按此术语成交,卖方交货地点可以在出口国内陆任何装运地点,也可以在出口国沿江,沿海港口,不论在何外交货,卖方都要办理货物出口的结关手续。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按CPT术语成交,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可概括划分如下: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 卖方的基本义务。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办理出口结关手续,负责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约定的地点,并给予买方磁于货物已交付的充分通知。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以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答与损坏的一切风险,以及装货费和从装运地至目的地的通常运费。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向买方提供约定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信息。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买方的基本义务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从卖方交付货物时起,承担货物灭失和损坏的一切风险项费用及卸货费。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支付除通常运费之外的有关货物在运输途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卸货费。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在目的地从承运人那里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受领单据和支付货款。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按CPT条件成交时,由于卖方要负担从装运地到约定目的地的运输责任和能常运费,故卖方对外报价时,要认真核算运费,务必将运费因素考虑到货价中去在核算运费时,应考虑运输距离的远近,通常运输路线和各种方式的收费情况或运价变越势以免对外盲目报价,出现偏高或偏低现象,关于CPT条件下的装卸费是否包括在动费中,以及卖方协助买方办理有关事项而产生的费用等,买卖双方均应事先予以明确。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在CPT条件下,货物交给承运人或第一承运人照管时起,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可见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概由买方承担。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为了明确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费用和风险的责任,并防止买方故意拖延收领货物和风险转移的情况出现,按CPT条件成交,如由于买方未向卖方通知或未按时受领货物,由此引起的额外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负担。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按CPT条件成交时,买卖双方一般应约定装运费和目的地,以便卖方自费订立运输合同,按期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以运至指定的目的地,如买方有权确定装货时间和(或)目的地时,买方应给予卖充分的通知,以利卖卖行交货义务,卖方将货交给承运人后,应向买方发出货已交付的通知,以利买方在指定目的地从承运人那里收领货物,如果交货地点未约定或习惯上未确定,卖方可在给定目的地选择最适合其要求的地点。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从上述解释中可以看出,CPT和CFR有许多相似之外,如分别按这两种术语成交,货价构成因素都包括运费。故卖方都要负责安排运费,将货运往约定目的地,而货物在运输途中的买方负担,它们都属装运地交货的术语,按这两种术语签订的合同,都属装运合同,但这两种术语也有不同之处,如CFR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而CPT则知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此外,在交货的具体地点,费用和风险划分的具体界线以及运用的单据等方面也存在着差异。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六)对CIP术语的解释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CIP术语的中译名为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其原文为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按此术语成交,货价构成因素中包括从装运地运至约定目的地通常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因此,卖方除负有与CPT术语相同的义务外,还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仙物灭失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也即卖方除应订立运输合同和支付通常运费外,还应负责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在此需提请买方注意,按CIP条件成交,只能要求卖方取得最低的保险险别。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CIP术语的适用范围同CPT术语完全一样,它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按CIP术语成交,买卖双主的基本义务可概括划分如下: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卖方的基本义务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办理出口结关手续,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按期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以运至指定目的地,并向买方发出货物已交付的充分通知。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承担货物交付承运人以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与损坏的一切风险。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向买方提交约定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信息。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买方的基本义务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从卖方交付货物时起,承担货物灭失和损坏的一切风险。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支付除通常运之外的有关货物在运输途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和卸货费用。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在目的地从承运人那里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受领单据和支付货款。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按CIP条件成交时,由于卖方要负担货物从装运地至目的的通常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故卖方对外报价时,应当认真核算成本和价格,把将要支付的运费和保险费计到货价中去卖方核算成本和价格时,应考虑运输距离,保险险别,各种运输方式和各类保险的收费情况,以及运价和保险费率的变动趋势,发以防止对外盲目报价,买方对卖方的报价也应认真分析研究,切实做好比价工作,以免盲目成交。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应当指出,在CIP条件下,货物运保险的责任和费用虽由卖方负责,但仙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却由买方负担,由此可见,卖方是为买方的利益代办保险,卖方之所以自费车理保险则是在为货物的售价中包括保险费,卖方之所以自费办理保险则是因为货物的售价中包括保险费,在一般情况下,卖方只按约定的险别投保,如未约定险别,卖方也按惯例投保最低限度的险别,保险金额一般在合同基础上加成10%投保。如有可能,卖方应按全同货币投保,按CIP条件成交,是否加保战争,罢工,暴乱及民变险,由买方决定,卖方并无加保此险的义务,但若买方要求加保,卖方应予办理,不过,加保此险的费用,如事先未约定计入售价中,同应由买主另行负担。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上述解释表明,CIP等于CPT加保险费,或者等于FCA加运费和保险费。CIP与CIF这两种术语有许多相似之处。如在其价格构成因素中,都包括通常的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故卖方都应承担安排运输,保险的责任并支付有关的运费与保险费,面且按这两种术语成交,都属装运地交货,其合同性质都为装运合同,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均由买方承担,这两种术语的不同之外,主要是适和范围不同,CIF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而CIP则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其中包括多式联运,此外,在交货和风险转移的具体部位以及运用的单据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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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其它贸易术语的解释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 对EXW术语的解释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根据《1990年通则》的规定,E组唯一的术语是EXW(即工厂交货,其原文为Ex Works(...named place)工厂交货,是指卖方类其所交仙义务。按此贸易术语成交,卖方即不承担将货物装上买方备妥的运输车辆,也不负责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除另有约定外,买方应承担处卖方的所在地将货物运至预期目的地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因此,工厂交货是卖方承担责任,费用和贸易术语。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工厂交货,本属按国内贸易的办法进行交货,但也可用于国际贸易,特别是陆地接壤国家之间。应用得比较普遍,工厂交货的适用范围很广,它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其中包括多式联运。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交易双方按工厂交货条件成交,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不是卖方负责,而由买方承蝗,在此情况下,买方须了解出口国家的政府当避是否接受一个不往在该国的当事人或其代表在该国办理出口结关手续,以免蒙不必要的损失,如果在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办理货物出口货物出口手续的情况下,就不 应使用这一术语,而应选用FCA术语。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 对FAS术语的解释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FAS术语的中译名为装运港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其原文为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边交货,是指卖方把货物送到装运港码头船边。即船舶吊钩所及之处,以便用纲轮上吊钩,将货物吊到船上。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按装运船边交货条件成交,买卖双方费用和风险的划分,以船边为界,货物交至船边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其中可能包括驳运费用和驳运过程中发生的货物风险损失。概由卖方负担,当货物有效地交到船边后,费用风险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因此FAS术语要求买方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在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办理出口手续的情况下,不应使用这一术语。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FAS术语的适用范围,包括海运或内河航运,按装运港船边交货条件成交,卖方只负责按规定把货物交到船边,而无办理化物出口手续的责任,买方则应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取得出口许可证和其它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但是,如买方要求卖方协助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批准证件,并办一货物出口结关手续,但是,如买方要求卖方协助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批准证件,在由买方承担费用和风险的情况下,卖方也可夫助办理,关于这问题,除上述一般解释外,各国的惯例并一致,如有些国家规定,卖方应协助取得出口许可证,也有个别国家规定,应由卖方取得出口许可证,为了明确责任,买卖双方在商订合同时,应予注意。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 对DAF术语的解释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DAF术语的中译名为边境交货(......指定地点),其原文为Delivered at Frontier(...named place)。按DAF条件成交卖方应负责办理仙物出口结关手续,备妥货物后,将出售的货物运至边境上的指定地点,在毗邻国家海关关境之前,履行其交货义务,在此术语下,买卖双方费用风险的划分,以边境交货地点为介,卖方承担货交买方处置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买方则承担交货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风险。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DAF术语主要用于货物通过铁路或公路运输,也可用其它作任何运输方式。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根据《1990年通则》的规定,买卖双方按边境交货条件成交时,“边境”一词可用于任何边境,包括出口国边境,为了明确交货责任和避免履约当中引起争议,买卖双方事先准确地规定边境产货的具体地点是非常重要的,假如在边境上被指定的交货地的具体地点未约定或习惯上未确定的话,则卖方可以指定交货地选择最适合其要求的具体地点。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此外,按DAF条件成交,在边境交货后,风险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卖方无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但是,如买方要增长卖方提供办理保险所必要的信息时,卖方应予以提供。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对DES术语的解释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DES术语的中译名为目的港船上交货,其原文为Delivered Ex Ship(...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按DES术语成交,卖方应将其出售的货物运至约定的目的港,并在船上交货,买卖双方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以目的港船上办理交接手续为界,卖方承担在目的港船上将货交由买方处置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买方同承担船上货物交由其处置时起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其中包括负责卸货和办理货物进口结关手续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上述内容表明,这一术语同CIF术语存在原同差辊,具全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第一,交货地点不同,即CIF是装运港船上交货,而DES是目的港船上交货。第二,风险划分不同,即在CIF中的风险由卖方负担,第三,交货方式不同,CIF属象征性交仙,而DES属实际交货,第四,费用负担不同,即在CIF条件下,卖方则须负担货物运抵目的的港交货前的一切费用,由于有些人不了解这些差别,故将CIF误称为“到岸价”。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DES术语的适用范围和CIF术语一样,也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采用DES术语时,卖虽无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但因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由卖方承担,故卖方必须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来转嫁这方面的风险,可见,卖方及时办理货运保险是关系到其自身利益的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工作,卖方投保地,应根据船舶所驶航线的风险程度和货物特性,投保适当的险别。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按DES条件成交,因同卖方自费订立运输合同或派船送货,故卖方应将船舶预期到达时间通知买方,发便买方做好受领货物的准备,如买方有权确这交货时间和受领货物的地点时,他也应当给予卖方充分的通知,发利货物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如买方未按规定给予通知,或未按时受领货物,则由此引起的额外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承担。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对DEQ术语的解释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DEQ术语的中译名为目的港码头交货,其原文为Delivered Ex Quay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按此术语成交,一般由卖方在约定目的港办理进口结关手续和支付关税,损税及其它有关费用,将船上货物卸到码头上并交付买方,履行其交货义务,卖方应承担因交货而产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风险,买方则承担卖方在目的港码头交货后的一切责任,费用和风险。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采用DEQ术语时,驵 常在DEQ后加注“Duty Paid “(关税已付)字样,但是,如当事人希望买方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并支付关税,同在DEQ后应加注“Duty Unpaid”(关税未付)一词不达意,引外,合同当事人要求排除卖方承担货物进口时征收的某项费用,(如增值税)的义务,则应加注“Delivered Ex Quay v. A.T.Unpaid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 目的港码头交货,增值税款付)DEQ术语如同DES术语一样,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按DEQ条件成交时,卖方应自负费用和风险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的进口手续,如卖方不能直接邓得进许可证,在费用和风险由卖方负担的情况下,卖方可要求买方协助,以间接取得这些证件,如卖方汉有直接或间接取得进口许可证,就不应采用DEQ术语。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对DDU术语的解释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DDU术语的中译名为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港)其原文为Deliverde Duty Unpaid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它是国际商会在《1990年通则》中新增加的一种贸易术语,采用此术语时,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地点的一切费用及风险(不包括关税,捐税及进口时应支付的其它官费)以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和风险。买方则须承担因其未能及时办理货物进口结关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和风险。但如果当事人希望卖方承担货物进口时应支付某项费用(如增值税)的义务,则应订明“Delivered Duty Unpaiid,VAT. Paid(...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未完税交货,增值税已付、、、指定目的地)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DDU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一般地说,外国公司在许多国家不仅很难得到进口许可证,而且也很难获得关税及增值税等税捐的减免。而采用未完税交货术语,则免除了卖方这些义务,当卖方在目的地国家准备交货,而且办理进口结关和支付关税的情况下,可使用此术语,例如,欧洲共同市场各国货物进口结关一般不会遇到什么困难,故使用此术语非常合适,但是,对办理进口结关困难和费时的国家,卖方在结关以后承担交货义务可能会遇到风险,尽管按此术语成交,买方应承担因其未能及时办理进口结关手续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和风险,但对那引起办理货物进口结关手续困难的国家,卖方最好还是不要采用DDU术语。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7.对DDP术语的解释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DDP术语的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destination)的缩写,其中译名为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港)按此术语成交,卖方要负责把货物运至进口国指定的目的地并交付买支配,以履行其交货义务,此术语是卖方承担责任,费用和风险最大的一种,在货物交由买方处置以前的所有责任,费用和风险,其中包括关税,损税,有产交货的其它费用,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损坏的风险以及办理货物出口和进口手续的费用风险概由卖方承担。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如果当事人希望买方办理货物进口结关并支付关税,则应使用DDU术语,如果当事希望排队卖方承担货物进口应支付的某此费(如增值税)的义务,则应明确规定:“Delivered Duty Paid,VAT。unpaid(...named place destination)”完税后交货,增值税未付(.....指定目的地)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DDp术语,如同DDU术语一样,它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按DDP术语成交,卖方应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直接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批准证件,也可以在卖方承担费用和风险的情况下,要求买方协助,以间接取得这睦证件,如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取得进口许可证,就不应当采用DDP术语。®?]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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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贸易术语的运用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在国际贸易中,合一地采用适当的贸易术语,对促地成交,提高经济效益和顺利履行合同,都有重要的意义,因此,买卖双主都希望采用对自身有利的贸易术语成交。由于贸易术语涉及买卖双方的利害得失,故洽商交易时,彼此应就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取得一致意见,并在买卖合同中具体订明。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一.选用贸易术语需要考虑的因素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买卖双方洽商交易时,为了采用适当的贸易术语,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其中主要有下列几点: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 体现平等互利和双方自愿的原则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在国际贸易中,按何种贸易术语成交。买卖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的精神。从方便贸易和促进成交出发,在彼此自愿的基础上商订,不宜强加于人,一般地说,在装运地或装运港交货情况下,是否按带保险的条件成交,根据国际贸易的一般习惯做法。原则上应着重买方的意见,由买方选择。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 考虑运输条件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990运输条件》对每种贸易术语适用于何种运输方式,都分别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买卖双方采用何种贸易术语,首先应考虑采用何种运输方式,此外,买卖双方还应考虑本身的运输力量以及安排运输有无困难。在本身有足够运输能力或安排运输无困难的情况下,可争取按由自身安排运输的条件成交(如按FCA,FAS或FOB进口,按CIP,CIF或CFR出口)否则,则应酌情争取按由对方安排运输的条件成交(如按FCA,FAS或FOB出口,按CIP,CIF或CFR进口)。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国际贸易中的货物品种很多,不同类别的货物具有不同的特点,它们在运输方面各有不 要求,故安排运输的难易不同,运费开支大小也有差异。这是先用贸易术语应考虑的因素,此外,成交量的大小,也直接叔叔 及娄排运输是否有困难和经济上是否合算。当成交量太小,又无班轮通航的情况下,负责安排运输的一方,势必会增加运输成本,故选用贸易术语时,也应予以考虑。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4.考虑运费因素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运费是货价构成因素之一,在选取用贸易术语时,应考虑货物经由路线的运费收取情况和运价变动趋势。一般地说,当运价看涨时,为了避免承担运价上涨的风险,可以选取用由对方安排运输的贸易术语成交,如按C组中的某种术语进口,按F组中的某种术语出口,在运价看张的情况下,如因某种原因不得不采用由自身安排运输条件成交,则应将运价上涨的风险考虑到货价中去以免承担运价变动的风险损失。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5.考虑运输途中的风险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在国际贸易中,交易的商品一般需要通过长途运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风险,特别是当遇到战争或正常的国际贸易遭到人为障碍与破坏的时期和地区,则运输途中的风险更大,因此,买卖双方洽商交易时,必须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运输路线和运输方式的风险情况,并结合购销意图来选用适当的贸易术语。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6.考虑办理进出口货物结关手续有地困难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在国际贸易中,关于进出口货物的结关手续,有些国家规定只能由结关所在国的当事人按排或代为办理,有些国家则无此项限制因此,买卖双方为了避免承担办理进出口结关手续有困难的风险在洽商交易这前,必须了解有关政府当局关于办理进出口货物具体规定,以便函的情选用适当的贸易术语,例如,当某出口国政府当局规定,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则不宜按EXW条件成交,而应选FCA术语成交。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7.考虑船舷为界有无实际意义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在装运港交货条件下,按照一般传统的解释,关于货物费用和风险的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但按〈〈1990年通则〉〉规定,如要求卖方在船舶到港前即将货物交到货站,或采用滚装,滚卸或集装箱运输时,由于费用和风险以航舷为界来划分已的去实际意义,在此情况下,就不宜采用FOB,CFR或CIF术语成交,而应分别选用相应的FCA,CPT或CIP术语来取代更为适宜。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二.贸易术语与买卖合同的关系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 由当事人自愿选定买卖合同中的贸易术语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在国际贸易中,交易双方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应在买卖合同中具体订明,由于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是建立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具有任意法的性质,故当事人选用何种贸易术语及其所采用的术语受何种惯例管辖。完全根据自愿的原则来确定,如交易双方愿意采用〈〈1990年通则〉〉中的FOB术语,并愿受该〈〈通则〉〉的管辖,则可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FOB Incoterms1990.即使交易双方同意采用《1990年通同》中的规定作为买卖合同的基础条件,也可同时在买卖合同中酌情作出某些不同于该〈〈通则〉〉的具本规定,在实际履行买卖合同时,仍然应以买卖合同规定为准。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 贸易术语一般确定买卖合同的性质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贸易术语是确定买卖合同性质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般地说,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则买卖合同的性质也相应可以确定,有时,甚至以某种贸易术语的名称来给买卖合同命名,如FOB合同,CIF合同等,在通常情况下,贸易术语的性质与买卖合同的性质是相吻合的,按F组和C组术语成交时,卖方都是在起运国或装船国履行其交货义务,迷两种术玉器都具有装运地或装运港交货的性质。因此,按这两组术语签订的买卖合同,其性质都属于装运合同的类别,但是按D组术语成交时,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至目的地的所有费用和风险,即在到达点履行其交货义务,故按D组术语签订的买卖合同,其性质属于到达合同的类别,装运合同与到达合同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我们必须予以区别。由于C组术语存在费用划分和风险划分两个分界点,也由于有些人对贸易术语与合同性质的关系缺乏正确有理解,所以按C组术语签订的买卖合同,容易被人们误认为是“到达合同”按CIF条件成交的价格,往往被人们误认为是“到岸价格”,这种误解,对实际工作已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应当引起人们高度的重视。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 贸易术语并不是决定买卖合同性质唯一的因素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贸易术语通常虽确定买卖合同的性质,但它并不是决定合同性质唯一的因素,决定买卖合同性质的还有其他因素,例如,交易双方约定使用CIF术语,但同时又约定:“以货物到达目的港作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按此条件签订的合同,就不是装运合同,而应当是到达合同,因为,在这里,支付条件是确定合性质的决定因素,由此可见,确定买卖合同的性质,不能单纯看采用何种贸易术语,还应看买卖合同中的其它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4. 避免贸易术语与买卖合同中的其它条件相矛盾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为了容易明买卖合同的性质和分清买卖双方的义务,以免引起争议,交易双方选用的贸易术语应与买卖合同的性质相吻合。也就是说,买卖双方应根据交货等成交条件选用相应的贸易术语,防止出现贸易术语与买卖合同的其他条件不吻合,甚至互相矛盾的情况,尤其在选用C组术语成交时,在涉及增加卖方义务的规定时,更应审慎从事,以免出现与贸易术语含义相矛盾的内容。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5.注意买卖合同中的贸易术语与运输合同中的术语互相衔接〈1990年通则〉〉中的有关规定,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仅适用于买卖合同中的贸易术语,而绝不适用于运输合同中的术语(有时它们用同样类似的词表示),尤其不适用于各种租船合同中的贸易术语,由于租船合同的术语对于装卸时间和装卸费用的限定更为严格,故交易双方应在买卖合同中用特别条未尺可能就这些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也就是说,交易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尽可能考虑运输合同的要求,以便为随后订立的动合同打下忍受好的基础,从而有利于买卖合同的履行,如忽略运输条件,使买卖合同中的运输条件订得不适当,这不仅会给运输造成困难,而且会影响买卖合同的履行,但另一方面运输合同是为履行买卖合同而签订的,因此,负责安排运输的买方或卖方在商订运输合同时,条必以买卖合同为依据,使运输合同与买卖合同互相衔接,以保证买卖合同的顺利履行,例如,交易双方按CIF Liner Terms条件签订买卖合同,即约定买方不负担卸货费,则卖方签订运输合同时,就应考虑卸货费的负担问题,即应按由船方负担卸货费(Free In ,F1)的条件洽租船舶,以便使运输合同与买卖合同互相衔接。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综上所术这,足见在贸易术的运用方面,不仅要考虑各种有利害关系的因素,而且还要正确理解和处理好贸易术语与合同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把生意做精,把买卖做活,从而有效地提高对外贸易经济效益®?]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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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与包装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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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中,各种交易的商品,都有具体的名称,并表现为一定的质量,每笔进出口商品交易,都要规定一定的数量,而交易的大多数商品,通常都需要有适当的包装。因此,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时,必须就成交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与包装这些主要交易条件商妥。并在买卖合同中,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第一节 商品的品名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一.约定品名的意义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必须列明商品名称,品名条款是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一项主要交易条件。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Description)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因此,列明成交商品的具体名称,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实践意义.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二.品名条款的基本内容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并无统一的格式,通常都在"商品名称"或"品名"(Name of Commodity)的标题下列明交易双方成交商品的名称,也可不加标题,只在合同的开头部分.列明交易双方同意买卖某种商品的文句.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品名条款的规定,还取决于成交商品的品种和特点。就一般商品来说,有时只要列明商品的名称即可,但有的商品,往往具有不同的品种、等级和型号。因此,为了明确起见,也有把有关具体品种、等级或型号的概括性描述包括进去,作为进一步的限定。此外,有的甚至把商品的品质规格也包括进去,这实际是把品名条款与品质条款合并在一起。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三.规定品名条款的注意事项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是合同中的主要条件,因此,在规定此项款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内容必须明确、具体、避免空泛、笼统的规定.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条款中规定的品名,必须是卖方能够供应而买方所需要的商品,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的词句,都不应列入.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若使用地方性的名称,交易双方应事先就含义取得共识,对于某些新商品的定名及译名应力求准确,易懂,并符合国际上的习惯称呼.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4.注意选用合适的品名,以利减低关税,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费开支.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第二节 商品的品质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一.品质的重要性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商品的品质(Quality of Goods)是指商品的内在素质和外在形态的综合.前者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和生物的物性等自然属性,后者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泽,款式或者透明度等.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提高商品的品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品质的优劣直接影响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它是决定商品使用效能和影响商品价格的重要因素,在当前国际竞争空前激烈的条件下许多国家都把提高商品的品质,力争以质取胜,作为非价格竞争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它是加强对外竞销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在出口贸易中,不断改进和提高出口商品的质,不仅可以增强出口竞争能力,扩大销路,提高销价,为国家和企业创造更多的外汇收入,而且还可以提高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的声誉,并反映出口国的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水平,在进口贸易中,严格把好进口商品质量关,使进口商品适应国内生产建设,科学研究和消费上的需要,是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并确保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问题。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为了使进出口商品的品质适应国内外市场的需要.在出口商品的生产,运输,存储,销售过程中,必须加强对品质的全面管理,在进口商品的订货,运输,接受等环节中,应当切实把好质量关.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由于国际贸易的商品种类繁多,即使是同一种商品,在品质方面也可能因自然条件,技术和工艺水平以及原材料的使用等因素的影响而存在着种种差别。这就要求买卖双方在商订合同时首先就品质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合同中的品质条件,是构成商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英国货物买卖法把品质条件作为合同的要件(Condition)《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交货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如卖方交货不符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货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这就进一步说明了品质的重要性.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二.对进出口商品品质的要求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二)对出口商品品质的要求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我国出口商品要同全世界广大用户和消费者见面,为了适应他们的需要,我们必须贯彻"以销定产"的方针和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大力提高出口商品质量,使其符合下列具体要求: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针对不同市场和不同消费者的需求来确定出口商品质量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由于世界各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国生产技术水平、生活习惯、消费结构、购买力和各民族的爱好互有差异,因此,我们要从国外市场的实际需要出发,搞好产销结合,使出口商品的品质、规格、花色、式样等适应有关市场的消费水平和消费习惯.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不断更新换代和精益求精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凡质量不稳定或质量不过关的商品,不宜轻易出口,以免败坏名誉。即使质量较好的商品,也不能满足现状,要本着精益求精的精神不断改进,提高出口商品质,加速更新换代,以赶上和影响世界的消费潮流,增强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适应进口国的有关法令规定和要求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各国对进口商品的质量都有某些法令规定和要求,凡质量不符合法令规定和要求的商品,一律不准进口有的还要就地销毁,并由货主承担由此引起的各种费用,因此.我们必须充分了解各国对进口商品的法令规定和管理制度,以便使我国商品能顺利地进入国际市场.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4.适应国外自然条件,季节变化和销售方式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由于各国自然条件和季节变化不同,销售方式各异,商品在运输、装卸、存储和销售过程中,其质量可能起某种变化。因此,注意自然条件,季节变化和销售方式的差异,掌握商品在流通过程中的变化规律,使我国出口商品质量适应这些方面的不同要求也有利于增强我国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二)对进口商品品质的要求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进口商品质量优劣,直接关系到国内用户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凡品质、规格不符合要求的商品,不应进口,于国内生产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民生活急需的商品,进口时要货比三家,切实把好质量关,使其品质、规格不低于国内的实际需要,以免影响国家的生产建设和人民的消费与使用。但是,也不应超越国内的实际需要.任意提高对进口商品品质、规格的要求,以免造成在不应有的浪费。总之,对进口商品品质的要求,要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需要出发,分别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予以确定.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三.以实物表示品质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以实物表示品质,包括凭成交商品的实际品质(Actual Quality)和任样品(Sample)两种表示方法,前者即指看货买卖,后者,即指凭样品买卖.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看货买卖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当买卖双方采用看货成交时,则买方或代理人通常先在卖方存放货物的场所验看货物,一旦达成交易,卖方就应按对方验看过的商品交货,只要卖方交付的是验看过的货物,买方就不得对品质提出异议.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交易双方远离两地,交易洽谈多靠函电方式进行,买方到卖方所在地验看货物诸多不便,即使卖方有现货在手,买方也是由代理人代为验看货物,但看货时也无法逐件查验,所以采用看货成交的有限,这种做法,多用于寄售、拍卖和展卖业务中.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凭样品买卖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样品通常是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凡以样品表示商品品质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的,称为"凭样品买卖"(Sale by Sample)。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在国际贸易中,按样品提供者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卖方样品(Seller's Sample)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由卖方提供的样品称为"卖方样品".凡卖方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者,称为"卖方样品买卖"在此情况下,在买卖合同中应订明:"品质以卖方样品为准"(Quality as per seller's sample)。日后,卖方所交正货(Buld)的品质,必须与提供的样品相同.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买方样品(Buyer's Sample)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买方为了使其订购的商品符合自身要求,有时提供样品交由卖方依样承制,如卖方同意按买方提供的样品成交,称为"凭买方样品买卖"在这种场合,买卖合同中应订明:"品质以买方样品为准(Qulity as buyer's sample)。日后,卖方所交正货的品质,必须与买方样品相符.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在国际贸易中,谨慎的卖方往往不愿意承接凭买方样品交货的交易,以免因交货品质与买方样品不符而招致买方索赔甚至退货的危险,在此情况下,卖方可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买方确认,这种经确认后的样品,称为"对等样品"或"回样"也有称之为"确认样品"(Confirming Sample)当对等样品被买方确认后,则日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必须以对等样品为准.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此外,买卖双方为了发展贸易关系和增进彼此对方商品的了解,往往采用互相寄送样品的做法,这种以介绍商品为目的而寄出的样品,最好标明"仅供参考"(for reference only)字样,以免与标准样品混淆.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二)凭说明表示品质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所谓凭说明表示品质,即指用文字、图表、相片等方式来说明成交商品的品质,在这类表示品质方法中,可细分为如下几种: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凭规格买卖(Sale by Specification)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商品规格(Specification)是指一些足以反映商品品质的主要指标,如化学成分,含纯度,性能,容量,长短粗细等,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洽谈交易时,对于适于规格买卖的商品,应提供具体规格来说明商品的基本品质状况,并在合同中订明,规格买卖时,说明商品品质的指标因商品不同而异,即使是同一商品,也会因用途不同,而对于规格的要求也就有了差异,由于这种表示品质的方法,明确具体,简单易行,故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的运用.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凭等级买卖(Sale by Grade)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商品的等级(Grade Goods)是指同一类商品,按规格上的差异,分为品质优劣各不相同的若干等级.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凭等级买卖时,由于不同等级的商品具有不同的规格,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争议,在品质条款列明等级的同时,最好一并规定每一等级的具体规格.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上述这种表示品质的方法,对简化手续,促进成交和体现按质论价等方面,都有一定的作用.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凭标准买卖(Sale by Standard)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商品的标准是指将商品的规格和等级予以标准化,商品的标准,有的由国家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规定,也有由同业公会,交易所或国际性的工商组织规定,有些商品习惯于标准买卖,人们往往使用某种标准作为说明和评定商品品质的依据.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国际贸易采用的各种标准,有些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凡品质不合标准要求的商品,不许进口或出口。但也有些标准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仅供交易双方参考使用,买卖双方洽商交易时,可另行商定对品质的具体要求.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在国际贸易中,对于某些品质变化较大而难以规定统一标准的农副产品,往往采用"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ty, FAQ)这一术语来表示其品质,所谓"良好平均品质"是指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一般是指中等货而言,在我国实际业务中,用FAQ来说明品质,一般是指大路货而言,在标明大路货的同时,通常还约定具体规格作为品质依据.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4.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Sale by Descriptions)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在国际贸易中,有些机器,电器,和仪表等技术密集型产品.因结构复杂,对材料和设计的要求严格,用以说明性能的数据较多,很难用几个简单的指标来表明品质的全貌,而且有些产品,即使其名称相同,但由于所使用的材料,设计和制造技术的某些差别,也可能导致功能上的差异.因此,对这类商品的品质,通常以说明书并附以图样,照片,设计图纸,分析表及各种数据来说明具体性能和结构特点.按此方式进行交易,称为,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按这种表示品质的方法成交,卖方所交货物必须符合说明书和图样的要求,但由于对这类产品的技术要求较高.有时同说明书和图样相符的产品,在使用时不一定能发挥设计所要求的性能,买方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往往要求在买卖合同中加订卖方品质保证条款和技术服务条款.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5.商标或品牌买卖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商标(Trade Mard)是指生产者或商号用来识别所生产或出售的商品的标志,它可由一个或几个具有特色的单词、字母、数字、图形或图片等组成.品牌(Brand Name)是指工商企业给制造或销售的商品所冠的名称,以便与其它企业的同类产品区别开来,一个品牌可用于一种产品,也可用于一个企业的所有产品.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当前,国际市场上行销的许许多多商品,尤其是日用消费品,加工食品,耐用消费品等等都标有一定的商标或品牌.各种不同商标的商品都具有不同的特色,一些在国际上久负盛名的名牌产品,都因其品质优良稳定,具有一定的特色并能显示消费者的社会地位,故售价远远高出其它同类产品.这种现象特别是在消费水平较高,对品质要求严格的所谓"精致市场"(Sophisticated Market)表现得尤其突出,而一些名牌产品的制造者为了维护商标的声誉,对产品都规定了严格的品质控制.以保证其产品品质达到一定的标准,因此,商标或品牌自身实际上是一种品质象征,人们在交易中就可以只凭商标或品牌进行买卖,毋需对品质提出祥细要求。但是,如果一种品牌的商品同时有许多种不同型号或规格,为了明确起见,就必须在规定品牌的同时,明确规定型号或规格.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6.凭产地名称买卖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些产品,因产区的自然条件,传统加工工艺等因素的,在品质具有其它产区的产品所不具有的独特格和特色,对于这类产品,一般也可用产地名称来不表示品质.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上述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一般是单独使用,但有时也可酌情将其混合使用.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四,品质条款的规定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品质条款的内容及繁简,应视商品特性而定,规定品质条款,需要注意下列事项: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一)对某些商品可规定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在国际贸易中,为了避免因交货品质与买卖合同稍有不符而造成违约,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可以在合同品质条款中做出某些变通规定.常见的有下列一些变通规定办法: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等或其它类似条款;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品质公差(Quality Tolerance)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公差是指国际上公认的产品品质的误差,为了明确起见,应在合同品质条款中订明一定幅度的公差.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品质机动幅度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品质机动幅度有下列两种订法: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规定一定的范围.即对品质指标的规定允许有一定的差异范围.卖方交货,只要在此范围内都算合格.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规定一定的极限,指对所交货物的品质规格,规定上下极限,即最大,最高,最多为多少,最小,最低,最少为多少,卖方交货只要没有超过规定的极限,买方就无权拒收.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为了体现按质论价,在使用品质机动幅度时,有些货物,也可根据交货情调整价格,即所谓品质增减价款,即对约定的机动幅度内的品质差异.可按照实际交货品质规定予以增价减价.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二)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品质条款的内容,必须涉及表示品质的方法,采用何种表示品质的方法,应视商品特而定.一般地讲,凡能用科学的指标说明质的商品,则适于规格,等级或标准买卖.有些难以规格化和标准化的商品,如工艺品,则适于凭样品买卖;某些性能复杂的机器,电器和仪表.则适于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凡具有地方味和特色的产品,则可凭产地名称买卖.上述这些表示品质的方法,不能随意滥用,而应当合理选择.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三)品质条件要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要从产,销实际出发,防止品质条件规定偏高或偏低.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要合理规定影响品质的各项重要指标,对于一些与品质无关紧要的条件,不宜订入.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品质条件应明确具体.不宜采用诸如"大约","左右""合理误 差"之类的笼统含糊字眼,以避免在®?]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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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商品的数量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一.约定商品数量的意义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如卖方交货数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产的部分,也可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如卖方交货数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由于交易双方约定的数量是交接货物的依据,因此,正确掌握成交数量和订好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买卖合同中的成交数量的确定,不仅关系到进出口任务的完成,而且还涉及对外政策和经营意图的贯彻,正确掌握成交数量,对促进交易的达成和争取有利的价格,也具有一定的作用.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二.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商品的种类,特性和各国度衡制度的不同,所以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也多种多样,了解各种度衡制度,熟悉各种计量单位的特定含义和计量方法,是从事对外经贸人员所必须具备的基本常识和技能.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一)计量单位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很多,究竟采用何种计量单位,除主要取决于商品的种类和特点外,也取决于交易双方的意愿.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按品种确定计量单位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国际贸易中的不同商品,需要采用不同的计量单位.通常使用的有下列几种: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按重量(Weight)计算.按重量计算是当今国际贸易中广为使用的一种,例如,许多农副产品,矿产品和工业制成品,都按重量计量,按重量计量的单位有公吨、长吨、短吨、公斤、克、盎司等等.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按数量(Number)计算,大多数工业制成品,尤其是日用消费品,轻工业品,机械产品以及一部土特产品,均习惯于按数量进行买卖,所使用的计量单位有件.双,套,打,卷 ,令,萝,以及个,台,组,张,袋,箱,桶,包等等.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按长度(Length)计算,在金属绳索,丝绸,布匹等类商吕的交易中,通常采用米,英尺,码等长度单位来计量.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4)按面积(Area)计算.在玻璃板,地毯等商品的交易中.一般习惯于以面积作为计量单位,常用的有平方米,平方尺,平方码等等.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5)按体积(Volume)计算.按体积成交的商品有限.仅胜于木材、天然气和化学气体等.属于这方面的计量单位.有立方米,立方尺,立方码等等.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6)按容积(Capacity)计算,各类谷物和液体货物,往往按容积计量,其中,美国以蒲式耳(Bushel)作为各种谷物的计量单位.但蒲式耳所代表的重量则因谷物不同而有差异,例如,每蒲式耳亚麻籽为56磅,燕麦为32磅,大豆和小麦为60磅,公升,加仑则用于洒类,油类商品的计量.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因各国度衡制度不同而导致计量单位上的差异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由于世界各国的度衡制度不同,以致造成同一计量单位所表示的数量不一。在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公制,英制,美制和国际标准计量组织在公制基础上颁布的国际单位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目前除了个别特殊领域外,一般不许再使用非法计量单位。我国出口商品,除照顾对方国家贸易习惯约定采用公制,英制或美制计量单位外,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我国进口的机器设备和仪器等应要求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否则,一般不许进口,如确有特殊需要,也必须经有关标准计量管理部批准。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上述不同的度量衡制度导致同一计量单位所表示的数量有差异。例如,就表示重量的吨而言,实行公制的国家一般采用公吨,每公吨为1000公斤,实行英制的国家一般采用长吨,每长吨为1016公斤。实行美制有国家一般采用短吨。每短吨907公斤。此外,有些国家对某些商品还规定有自己习惯使用的或法定的计量单位。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为了解决由于各度衡不一带来的弊端,国际标准计量组织在各国广为通用的公制的基础上采用国际单位制(SJ).国际单位制的实施和推广,标志着计量的日趋国际化和标准化.现在已有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二)计算重量的方法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在国际贸易中,按重量计量的商品很多,根据一般商业习惯,通常计算重量方法有下列几种: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毛重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毛重是指商品身的重量加包装物的重量,这种计重办法一般适用于低值商品.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净重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净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作包装物后的商品实际重量.净重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计重办法.不过有些价值较低的农产品或其它商品,有时也采用"以毛作净"的办法计重.例如,蚕豆100吨,单层麻袋包装以毛作净,所谓"以毛作净",实际上就是按毛重计算重量.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在采用净重计重时,对于如何计算包装重量,国际上有下列几种做法: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按实际皮重计算,实际皮重即指包装的实际重量,它是指对包装逐件衡量后所得的总和.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按平均皮重计算,如果商品所使用的包装比较划一,重量相差不大,就可以从整货物中抽出一定的件数,称出其皮重,然后求出平均重量,再乘以总件数,即可求得整货物的皮重,近年来,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包装用料及规格的标准化,用平均皮重计算的做法已日益普遍,有人把它称为标准皮重.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按习惯皮重计算,一些商品,由于其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和规格已比较定型,皮重已为市场所公认.因此,在计算其皮重时,就无需对包装逐件过秤,按习惯上公认皮得乘以总件即可.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4)按约定皮重计算,即以买卖双方事先约定的包装重量作为计算的基础.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国际上有多种计算皮重的方法,究竟采用哪一种计算方法来求得净重,应根据商品的性质,所使用的包装的特点,合同数量的多以及交易习惯,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并列合同,以免事后引起争议.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公量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有些商品,如棉花,羊毛,生丝等有比较强的吸湿性,所含的水份受客观环境的影响较大,重也就很不稳定,为了准确计算这类商品的重量,国际上通常采用按公量计算,其计算办法是以商品的干净重(即烘商品水份后的重)加上国际公定回潮率与干净重的乘积所得出的重量,即为公量.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4.理论重量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对于一些按固定规格生产和买卖的商品只要重量一致,每件重量大体是相同的,所以一般可以从件数推算出总量.但是,这种计重方法是建立在每件货物重量相同的基础上的,重量如有变化,其实际重量也会发生差别,因此,只能作为计重时的参考.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5.法定重量和实物净重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按照一些国家海关法的规定,在征收量税时,商品的重量是以法定重量计算的,所谓法定重量是商品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料,如销售包装等的重量,而除这部分重量所表示出来的纯商品的重量,则称为实物净重.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三.数量条款的规定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主要包括成交商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按重量成交的商品,还需订明计算重量的方法,数量条款的内容及繁简,应视商品的特性而定,规定数量条款,需要注意下列事项: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一)正确掌握成交数量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在洽商交易时,应正确掌握进商品成交数量,防止心中无数,盲目交易.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对出口商品数量的掌握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为了正确掌握出口商品的成交量,在商订具体数量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国外市场的供求状况.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国内货源的供应情况.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国际市场的价格动态.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4)国外客户的资信状况和经营能力.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对进口商品数量的掌握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为了合理地确定进口商品的成交数量,一般考虑下列因素: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实际需要.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支付能力.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市场行情变化.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二)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引起争议,进出口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比如,在规定成交商品数量时,应一并规定该商品的计量单位.对按重量计算的商品,还应规定计算重的具体方法,如"中国大米1000公吨,麻袋装,以毛作净".某些商品,如需要规定数量机动幅度时,则数机动幅度是多少,由谁来掌握这一机动幅度.以及溢短装部分如何作价,都应在条款中具体订明.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此外,进合同中的成交一般不宜采用"大约""近似""左右"等带伸缩性的字眼来表示.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三)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在粮食,矿砂,化肥和食糖等大宗商品的交易中,由于受商品特性,货源变化,船舱容量,装载技术和包装等因素的影响,要求准确地按约定数量交货,有时存在一定困难,为了使交货数量具有一定范围内的录活性和便于履行合同,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只要卖方交货数量在约定的增减幅度范围内,就算按合同规定数量交货买方就不得以交货数量不符为由而拒收货物或提了索赔,为了订好数量机动幅度条款,即数量增减条款或溢短装条款,需要注意下列几点.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要适当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通常都以百分比表示,如3%或5%不等,究竟百分比多大合适,应视商品特性,行业或贸易习惯和运输方式等因素而定.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机动幅度选择权的规定要合理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在合同规定有机动幅度的条件下,应酌情确定由谁来行使这种机动幅度的选择权,如果采用海运,交货数量的机动幅度应由负责安排船舶运输的一方选择.也可规定由船长根据舱容和装载情况作出选择.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此外,当成交某此价格波动激烈的大宗商品时,为了防止卖方或买方利用数量机动幅度条款,根据自身的利益故意增加或减少装船数量,也可在机动幅度条款中加订:"此项机动幅度,只是为了适应船舶实际装载量的需要时,才能适用".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要公平合理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目前,对机动幅度范围内超出或低于合同数量的多装或少装部分,一般是按合同价格算,这是比较常见的做法,但是,数量 的溢短装在一定条件下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在按合同价格计价的条件下,交货地市价下跌,多装对买方有利;但如市价上,多装却对买方有利,因此,为了防止有权选择多装或少装的一方当事人利行市的变化,有意多装或少装以获取额外的好处,也可以合同中规定,多装或少装的部分,不按合同价格计价而按装船时或货到时的市价计算,以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第四节 商品的包装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一.包装的重要性和约定包装条件的意义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商品种类繁多,性质特点和形状各异,因而它们对包装的要求也各不相同,除少数商品难以包装,不值得包装或根本没有包装的必要,而采取裸装或散装的主式外,其它绝大数商品都需要有适当的包装.商品包装是商品生产的继续,凡需要包装的商品,只有通过包装,才算完成生产过程,商品才能进入流通领域和消费领域,才能实现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这是因为,包装是保护商品在流通过程中完好和数量完整的重要措施,有些商品甚至根本离下不开包装,它与包装成为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经过适当包装的商品,不仅便于运输,装卸,搬运,储存,保管,清点,列和携带,具不丢失或被盗,为各方面提供了便利.在当前国际市场竞争十分激烈的情况上,许多国家都把改进包装作为加强对外销的重要手段之一,因为良好的包装,不仅可以保护商品,而且还能宣传美化商品,提高商品身价,吸引顾客,扩大销路,增加售价,并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口国家的科学、文化、艺术水平.鉴于包装如此重要,所以生产企业和销售部应共同搞好包装工作,使我国出口商品的包装符合科学,经济,牢固,美观,适销和多创汇的要求.此外,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包装还是说明货物的重要组成部分,包装条件是买卖合同中的一项主要条件,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如卖方交付的货物未规定的条件包装,或者货物的包装与行业习惯不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如果货物另按约定的方式包装,但却与其它货物混杂在一起,买方可以拒收违反约定包装的那部货物,甚至可以拒收整批货物.由此或见,搞好包装工作和按约定的条件包装,具有重要的意义.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二.包装的分类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根据包装在流通过程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分为运输包装(即外包装)和销售包装(即内包装)两种类型,前者的主要作用在于保护商品和防止出现货损货差,后者除起保护商品的作用外,还具有促销的功能.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一)运输包装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对运输包装的要求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国际贸易商品的运输包装比国内贸易商品的运输包装要求更高,应当体现下列要求: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必须适应商品的特性.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必须适应各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的要求.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必须考虑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客户的要求.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4)要便于各环节有关人员进行操作.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5)在保证包装牢固的前提下节省费用.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运输包装的分类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运输包装的方式和造型多种多样,用料和质地各不相同,包装程度也有差异,这就导致运输包装具有下列多样性: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按包装方式,可分为单件运输包装和集合运输包装.前者,是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作为一个计件单位的包装;后者,是指将若干单件运输包装组合成一件大包装,以利更有效地保护商品,提高装卸效率和节省运输费有,在国际贸易中,,常见的集合运输包装有集装包和集装袋.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按包装型不同,可分为箱袋,桶和捆不同形状的包装.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按包装材料不同,可分为纸制包装,金属包装,木制包装,塑料包装,麻制品包装,竹,柳,草制品包装,玻璃制品包装和陶瓷包装等.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4)按包装质地来分有软性包坟,半硬性包装和硬性包装,究竟采用其中哪一种,须视商品的特性而定.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5)按包装程度不同,可分为全部包装和局部包装.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究竟采用何种运输包装,应在合同中具体订明.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运输包装的标志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运输包上的标志,按用途可分三种: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运输标志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运输标志又称唛头,它通常是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其主要内容包括: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目的地的名称或代号;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收,发货人的代号;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件号,批号,此外,有的运输标志还包括原产地,合同号,许可让号和体积与重量等内容.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运输标志的内容繁简不一,由买卖双方根据商品特点和具体要求商定.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鉴于运输标的内容差异较大有的过于繁杂,不适应运量增加运输方式变革和电子计算机在运输与单据流方面应用的需要,因此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简化国际贸易程序工作组.在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货物装卸协调协会的支持下.制定了一项运输标志向各国推荐使用,该标准运输标志包括: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收货人或买方名称的英文缩写字母或简称;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参考号,如运单号,订单号或发票号;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目的地;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4)件号,至于根据某种需要而须在运输包装上刷写的其它内容,如许可证号等,则不作为运输标志必要组成部分.现列举标准化运输标志实例如下: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ABC           收货人代号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234           参考号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NEW YORK        目的地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25           件数代号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指示性标志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指示性标志是提示人们在装卸,运输和保管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一般都是以简单,醒目的图形和文字在包装上标出.有人称其为注意标志。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警告性标志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警告性标志双称危险货物包装标民,凡在运输包装内装有爆炸品,烯物品,有毒物品,腐蚀物品,氧化剂和放射性物资等危险货物时,都必须在运输包装上标明用于各种危险品的标志.以示警告,使装卸,运输和保管人员按货物特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物资和人身的安全.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除我国颁布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外,联合国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也规定了一套《国际海运危险品标志》这套规定在国际上已有许多国家采用,有的国家进口危险品时要求在运输包装上标明该组织规定的危险品标志,否则,不准靠岸卸货.因此,在我国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上,要标明我国和国际上所规定的两危险品标志.®?]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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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属于要好好的学些®?]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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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销售包装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对销售包装的要求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销售包装又称内包装,它是直接接触商品并随商品进入零售网点和消费者直接见面的包装,这类包装除必须具有保护商品的功能外,更应具有促销的功能.因此,对销售包装的造型构,装潢画面和文字说明等方面,都有较高的要求.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为了使销售包装适应国际市场的需要,在设计和制作销售包装时,应体现下列要求: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便于陈列展销.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便于识别商品.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便于携带和使用.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4)要有艺术吸引力.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销售包装的分类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销售包装可采用不同的包装材料和不同的造型结约与式样.这就导致销售包装的多样性,究竟采用何种销售包装,主要根据商品特性和形状而定,常见的销售包装有下列几种: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挂式包装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堆叠式包装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携带式包装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4)易开包装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5)喷雾包装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6)配套包装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7)礼品包装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8)复用包装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销售包装的标示和说明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在销售包装上,一般都附有装潢画面和文字说明,有的还印有条形码的标志,在设计和制作的销售包装时,应一并做好这几方面的工作.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包装的装潢画面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销售包装的装潢画面要美观大方.富有艺术上的吸引力,并突出商品特点,图案和色彩应适应有关国家的民族习惯和爱好.在设计装潢画面时,应投其所好,以利扩大出口.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文字说明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在销售包装上应有必要的文字说明,如商标,品牌,品名,产地,数量,规格,成分,用途和使用方法等,文字说明要同装潢画面紧密结合,互相衬托,彼此补充,以达到宣传和促销的目的,使用的文字必须简明扼要,并让销售市场的顾客能看懂,必要时也可以中外文同时并用.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在销售包装上使用文字说明或制作标签时,还应注意有关国家的标签管理条件的规定.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条形码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商品包装上的条形码是上一组带有数字的黑白及粗细间隔不等的平行条纹所组成,这是利用光电扫描阅读设备为计算机输入数据的特歹殊的代码语言.目前,世界许多国家都在商品包上使用条形码.只要将条形码对准光电扫描器.计算机就能自动地识别条形码,只要将条形码对准光电扫描器.计算机就能自动地识别条形码的信息,确定品名,品种,数量,生产日期,制造厂商,产地等,并据此在数据库中查询其单价,进行货款算,打出购货清单,这就有效地提高了结算的效益和准确性,也了顾客.目前,许多国家的超级市场都使用条形码技术进行自动扫描结算,如商品包装上没有条形码,即使是名优商品,也不能进入超级市场而只能当作低档商品进入廉价商店.加之.有些国家对某些商品包装上无条形码标志,即不予进口,为此,在我国商品.包装上推广使用条形码标志,确系当务之急,为了适应国际市场的需要和扩大出口,1988年12月我国建立了"中国特品编码中心'负责推广条形码技术.并对其进行统一管理.1994年4月我国正式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该会分配给我国的国别号为"690".凡标有"690"条形码的,即表示是中国生产的商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进一步改革开放,几造于使用条形码的商品,特别是其中的出口商品,应争取在商品包装上印刷条形码.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三.中性包装和定牌生产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采用中性包装和定牌生产,是国际贸易中常有的习惯做法.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一)中性包装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中性包装是指既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名称,也不标明商标或品牌的包包装,也就是说,在出口商品包装的内外,都没有原产地和厂商的标记,中性包装包括无牌中性包装和定牌中性包装两种,前者,是指包装上既无生产国别和厂商名称,又无商标或品牌.后者,是指包装上仅有买方指定的商标或品牌,但夫生产国别和厂商名称.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采用中性包装,是为了打破某些进口国家与地区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及适应交的特殊需要(如转口销售等),它是出口国家厂商加强对外竞销和扩大出口的一种手段,为了把生意做活,我们对国际贸易中的这种习惯做法,也可酌情采用.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二)定牌生产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定牌是指卖方按买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这种做法叫定牌生产.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当前,世界许多国家的超级市场,大百货公司和专业商店,其经营出售的商品,都要在商品上或包装上标有商店使用的商标或品牌,以扩大店知名度和显示该商品的身价.许多国家的出口厂商,为了利用买主的经营能力及其商业信誉和品牌声誉.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提高商品售价和扩大销路,也愿意接受定牌生产.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在我国出口贸易中,如外商订货较大,具需求比较稳定,为了适应买方销售的需要和有利于扩大我国出口的销路,我们也可酌情接受定牌生产.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四.包装条款的规定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包装条款一般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规格,包装标志和包装的负提等内容,为了订好包装条款,以利合同的履行,在商订包装条款时,需要注意下列事项: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一)要考虑商品特点和不同运输方式的要求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二)对包装的规定要明确具体,一般不宜采用"海运包装"和"习惯包装"之类的术语.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三)明确包装由谁供应和包装费由谁负担.包装由谁供应,通常有下列三种做法: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由卖方供应包装,包装连同商品一块交付买方.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由卖方供应包装,但交货后,卖方将原包装收回,关于原包装返回给卖方的运费由何方负担,应作具体规定.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由买方供应包装或包装物料,采用此种做法时,应明确规定买方提供包装或包装物料的时间,以及由于包装或包装物料未能及时提供而影响发运时买卖双方所负的责任.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关于包装费用,一般包括在货价之中,不别计收,但也有不计在货价之内而规定由买方另行支付的,究竟由何方负提,应在包装条款中作出明确的规定.以利合同的履行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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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商品的数量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一.约定商品数量的意义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如卖方交货数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产的部分,也可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如卖方交货数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由于交易双方约定的数量是交接货物的依据,因此,正确掌握成交数量和订好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买卖合同中的成交数量的确定,不仅关系到进出口任务的完成,而且还涉及对外政策和经营意图的贯彻,正确掌握成交数量,对促进交易的达成和争取有利的价格,也具有一定的作用.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二.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商品的种类,特性和各国度衡制度的不同,所以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也多种多样,了解各种度衡制度,熟悉各种计量单位的特定含义和计量方法,是从事对外经贸人员所必须具备的基本常识和技能.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一)计量单位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很多,究竟采用何种计量单位,除主要取决于商品的种类和特点外,也取决于交易双方的意愿.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按品种确定计量单位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国际贸易中的不同商品,需要采用不同的计量单位.通常使用的有下列几种: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按重量(Weight)计算.按重量计算是当今国际贸易中广为使用的一种,例如,许多农副产品,矿产品和工业制成品,都按重量计量,按重量计量的单位有公吨、长吨、短吨、公斤、克、盎司等等.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按数量(Number)计算,大多数工业制成品,尤其是日用消费品,轻工业品,机械产品以及一部土特产品,均习惯于按数量进行买卖,所使用的计量单位有件.双,套,打,卷 ,令,萝,以及个,台,组,张,袋,箱,桶,包等等.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按长度(Length)计算,在金属绳索,丝绸,布匹等类商吕的交易中,通常采用米,英尺,码等长度单位来计量.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4)按面积(Area)计算.在玻璃板,地毯等商品的交易中.一般习惯于以面积作为计量单位,常用的有平方米,平方尺,平方码等等.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5)按体积(Volume)计算.按体积成交的商品有限.仅胜于木材、天然气和化学气体等.属于这方面的计量单位.有立方米,立方尺,立方码等等.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6)按容积(Capacity)计算,各类谷物和液体货物,往往按容积计量,其中,美国以蒲式耳(Bushel)作为各种谷物的计量单位.但蒲式耳所代表的重量则因谷物不同而有差异,例如,每蒲式耳亚麻籽为56磅,燕麦为32磅,大豆和小麦为60磅,公升,加仑则用于洒类,油类商品的计量.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因各国度衡制度不同而导致计量单位上的差异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由于世界各国的度衡制度不同,以致造成同一计量单位所表示的数量不一。在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公制,英制,美制和国际标准计量组织在公制基础上颁布的国际单位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目前除了个别特殊领域外,一般不许再使用非法计量单位。我国出口商品,除照顾对方国家贸易习惯约定采用公制,英制或美制计量单位外,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我国进口的机器设备和仪器等应要求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否则,一般不许进口,如确有特殊需要,也必须经有关标准计量管理部批准。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上述不同的度量衡制度导致同一计量单位所表示的数量有差异。例如,就表示重量的吨而言,实行公制的国家一般采用公吨,每公吨为1000公斤,实行英制的国家一般采用长吨,每长吨为1016公斤。实行美制有国家一般采用短吨。每短吨907公斤。此外,有些国家对某些商品还规定有自己习惯使用的或法定的计量单位。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为了解决由于各度衡不一带来的弊端,国际标准计量组织在各国广为通用的公制的基础上采用国际单位制(SJ).国际单位制的实施和推广,标志着计量的日趋国际化和标准化.现在已有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二)计算重量的方法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在国际贸易中,按重量计量的商品很多,根据一般商业习惯,通常计算重量方法有下列几种: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毛重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毛重是指商品身的重量加包装物的重量,这种计重办法一般适用于低值商品.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净重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净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作包装物后的商品实际重量.净重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计重办法.不过有些价值较低的农产品或其它商品,有时也采用"以毛作净"的办法计重.例如,蚕豆100吨,单层麻袋包装以毛作净,所谓"以毛作净",实际上就是按毛重计算重量.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在采用净重计重时,对于如何计算包装重量,国际上有下列几种做法: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按实际皮重计算,实际皮重即指包装的实际重量,它是指对包装逐件衡量后所得的总和.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按平均皮重计算,如果商品所使用的包装比较划一,重量相差不大,就可以从整货物中抽出一定的件数,称出其皮重,然后求出平均重量,再乘以总件数,即可求得整货物的皮重,近年来,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包装用料及规格的标准化,用平均皮重计算的做法已日益普遍,有人把它称为标准皮重.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按习惯皮重计算,一些商品,由于其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和规格已比较定型,皮重已为市场所公认.因此,在计算其皮重时,就无需对包装逐件过秤,按习惯上公认皮得乘以总件即可.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4)按约定皮重计算,即以买卖双方事先约定的包装重量作为计算的基础.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国际上有多种计算皮重的方法,究竟采用哪一种计算方法来求得净重,应根据商品的性质,所使用的包装的特点,合同数量的多以及交易习惯,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并列合同,以免事后引起争议.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公量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有些商品,如棉花,羊毛,生丝等有比较强的吸湿性,所含的水份受客观环境的影响较大,重也就很不稳定,为了准确计算这类商品的重量,国际上通常采用按公量计算,其计算办法是以商品的干净重(即烘商品水份后的重)加上国际公定回潮率与干净重的乘积所得出的重量,即为公量.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4.理论重量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对于一些按固定规格生产和买卖的商品只要重量一致,每件重量大体是相同的,所以一般可以从件数推算出总量.但是,这种计重方法是建立在每件货物重量相同的基础上的,重量如有变化,其实际重量也会发生差别,因此,只能作为计重时的参考.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5.法定重量和实物净重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按照一些国家海关法的规定,在征收量税时,商品的重量是以法定重量计算的,所谓法定重量是商品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料,如销售包装等的重量,而除这部分重量所表示出来的纯商品的重量,则称为实物净重.®?]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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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数量条款的规定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主要包括成交商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按重量成交的商品,还需订明计算重量的方法,数量条款的内容及繁简,应视商品的特性而定,规定数量条款,需要注意下列事项: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一)正确掌握成交数量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在洽商交易时,应正确掌握进商品成交数量,防止心中无数,盲目交易.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对出口商品数量的掌握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为了正确掌握出口商品的成交量,在商订具体数量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国外市场的供求状况.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国内货源的供应情况.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国际市场的价格动态.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4)国外客户的资信状况和经营能力.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对进口商品数量的掌握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为了合理地确定进口商品的成交数量,一般考虑下列因素: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实际需要.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支付能力.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市场行情变化.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二)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引起争议,进出口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比如,在规定成交商品数量时,应一并规定该商品的计量单位.对按重量计算的商品,还应规定计算重的具体方法,如"中国大米1000公吨,麻袋装,以毛作净".某些商品,如需要规定数量机动幅度时,则数机动幅度是多少,由谁来掌握这一机动幅度.以及溢短装部分如何作价,都应在条款中具体订明.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此外,进合同中的成交一般不宜采用"大约""近似""左右"等带伸缩性的字眼来表示.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三)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在粮食,矿砂,化肥和食糖等大宗商品的交易中,由于受商品特性,货源变化,船舱容量,装载技术和包装等因素的影响,要求准确地按约定数量交货,有时存在一定困难,为了使交货数量具有一定范围内的录活性和便于履行合同,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只要卖方交货数量在约定的增减幅度范围内,就算按合同规定数量交货买方就不得以交货数量不符为由而拒收货物或提了索赔,为了订好数量机动幅度条款,即数量增减条款或溢短装条款,需要注意下列几点.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要适当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通常都以百分比表示,如3%或5%不等,究竟百分比多大合适,应视商品特性,行业或贸易习惯和运输方式等因素而定.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机动幅度选择权的规定要合理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在合同规定有机动幅度的条件下,应酌情确定由谁来行使这种机动幅度的选择权,如果采用海运,交货数量的机动幅度应由负责安排船舶运输的一方选择.也可规定由船长根据舱容和装载情况作出选择.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此外,当成交某此价格波动激烈的大宗商品时,为了防止卖方或买方利用数量机动幅度条款,根据自身的利益故意增加或减少装船数量,也可在机动幅度条款中加订:"此项机动幅度,只是为了适应船舶实际装载量的需要时,才能适用".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要公平合理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目前,对机动幅度范围内超出或低于合同数量的多装或少装部分,一般是按合同价格算,这是比较常见的做法,但是,数量 的溢短装在一定条件下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在按合同价格计价的条件下,交货地市价下跌,多装对买方有利;但如市价上,多装却对买方有利,因此,为了防止有权选择多装或少装的一方当事人利行市的变化,有意多装或少装以获取额外的好处,也可以合同中规定,多装或少装的部分,不按合同价格计价而按装船时或货到时的市价计算,以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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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商品的包装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一.包装的重要性和约定包装条件的意义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商品种类繁多,性质特点和形状各异,因而它们对包装的要求也各不相同,除少数商品难以包装,不值得包装或根本没有包装的必要,而采取裸装或散装的主式外,其它绝大数商品都需要有适当的包装.商品包装是商品生产的继续,凡需要包装的商品,只有通过包装,才算完成生产过程,商品才能进入流通领域和消费领域,才能实现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这是因为,包装是保护商品在流通过程中完好和数量完整的重要措施,有些商品甚至根本离下不开包装,它与包装成为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经过适当包装的商品,不仅便于运输,装卸,搬运,储存,保管,清点,列和携带,具不丢失或被盗,为各方面提供了便利.在当前国际市场竞争十分激烈的情况上,许多国家都把改进包装作为加强对外销的重要手段之一,因为良好的包装,不仅可以保护商品,而且还能宣传美化商品,提高商品身价,吸引顾客,扩大销路,增加售价,并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口国家的科学、文化、艺术水平.鉴于包装如此重要,所以生产企业和销售部应共同搞好包装工作,使我国出口商品的包装符合科学,经济,牢固,美观,适销和多创汇的要求.此外,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包装还是说明货物的重要组成部分,包装条件是买卖合同中的一项主要条件,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如卖方交付的货物未规定的条件包装,或者货物的包装与行业习惯不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如果货物另按约定的方式包装,但却与其它货物混杂在一起,买方可以拒收违反约定包装的那部货物,甚至可以拒收整批货物.由此或见,搞好包装工作和按约定的条件包装,具有重要的意义.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二.包装的分类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根据包装在流通过程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分为运输包装(即外包装)和销售包装(即内包装)两种类型,前者的主要作用在于保护商品和防止出现货损货差,后者除起保护商品的作用外,还具有促销的功能.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一)运输包装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对运输包装的要求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国际贸易商品的运输包装比国内贸易商品的运输包装要求更高,应当体现下列要求: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必须适应商品的特性.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必须适应各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的要求.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必须考虑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客户的要求.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4)要便于各环节有关人员进行操作.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5)在保证包装牢固的前提下节省费用.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运输包装的分类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运输包装的方式和造型多种多样,用料和质地各不相同,包装程度也有差异,这就导致运输包装具有下列多样性: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按包装方式,可分为单件运输包装和集合运输包装.前者,是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作为一个计件单位的包装;后者,是指将若干单件运输包装组合成一件大包装,以利更有效地保护商品,提高装卸效率和节省运输费有,在国际贸易中,,常见的集合运输包装有集装包和集装袋.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按包装型不同,可分为箱袋,桶和捆不同形状的包装.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按包装材料不同,可分为纸制包装,金属包装,木制包装,塑料包装,麻制品包装,竹,柳,草制品包装,玻璃制品包装和陶瓷包装等.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4)按包装质地来分有软性包坟,半硬性包装和硬性包装,究竟采用其中哪一种,须视商品的特性而定.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5)按包装程度不同,可分为全部包装和局部包装.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究竟采用何种运输包装,应在合同中具体订明.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运输包装的标志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运输包上的标志,按用途可分三种: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运输标志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运输标志又称唛头,它通常是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其主要内容包括: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目的地的名称或代号;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收,发货人的代号;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件号,批号,此外,有的运输标志还包括原产地,合同号,许可让号和体积与重量等内容.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运输标志的内容繁简不一,由买卖双方根据商品特点和具体要求商定.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鉴于运输标的内容差异较大有的过于繁杂,不适应运量增加运输方式变革和电子计算机在运输与单据流方面应用的需要,因此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简化国际贸易程序工作组.在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货物装卸协调协会的支持下.制定了一项运输标志向各国推荐使用,该标准运输标志包括: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收货人或买方名称的英文缩写字母或简称;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参考号,如运单号,订单号或发票号;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目的地;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4)件号,至于根据某种需要而须在运输包装上刷写的其它内容,如许可证号等,则不作为运输标志必要组成部分.现列举标准化运输标志实例如下: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ABC           收货人代号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234           参考号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NEW YORK        目的地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25           件数代号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指示性标志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指示性标志是提示人们在装卸,运输和保管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一般都是以简单,醒目的图形和文字在包装上标出.有人称其为注意标志。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警告性标志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警告性标志双称危险货物包装标民,凡在运输包装内装有爆炸品,烯物品,有毒物品,腐蚀物品,氧化剂和放射性物资等危险货物时,都必须在运输包装上标明用于各种危险品的标志.以示警告,使装卸,运输和保管人员按货物特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物资和人身的安全.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除我国颁布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外,联合国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也规定了一套《国际海运危险品标志》这套规定在国际上已有许多国家采用,有的国家进口危险品时要求在运输包装上标明该组织规定的危险品标志,否则,不准靠岸卸货.因此,在我国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上,要标明我国和国际上所规定的两危险品标志.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二)销售包装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对销售包装的要求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销售包装又称内包装,它是直接接触商品并随商品进入零售网点和消费者直接见面的包装,这类包装除必须具有保护商品的功能外,更应具有促销的功能.因此,对销售包装的造型构,装潢画面和文字说明等方面,都有较高的要求.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为了使销售包装适应国际市场的需要,在设计和制作销售包装时,应体现下列要求: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便于陈列展销.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便于识别商品.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便于携带和使用.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4)要有艺术吸引力.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销售包装的分类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销售包装可采用不同的包装材料和不同的造型结约与式样.这就导致销售包装的多样性,究竟采用何种销售包装,主要根据商品特性和形状而定,常见的销售包装有下列几种: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挂式包装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堆叠式包装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携带式包装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4)易开包装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5)喷雾包装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6)配套包装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7)礼品包装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8)复用包装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销售包装的标示和说明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在销售包装上,一般都附有装潢画面和文字说明,有的还印有条形码的标志,在设计和制作的销售包装时,应一并做好这几方面的工作.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包装的装潢画面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销售包装的装潢画面要美观大方.富有艺术上的吸引力,并突出商品特点,图案和色彩应适应有关国家的民族习惯和爱好.在设计装潢画面时,应投其所好,以利扩大出口.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文字说明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在销售包装上应有必要的文字说明,如商标,品牌,品名,产地,数量,规格,成分,用途和使用方法等,文字说明要同装潢画面紧密结合,互相衬托,彼此补充,以达到宣传和促销的目的,使用的文字必须简明扼要,并让销售市场的顾客能看懂,必要时也可以中外文同时并用.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在销售包装上使用文字说明或制作标签时,还应注意有关国家的标签管理条件的规定.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条形码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商品包装上的条形码是上一组带有数字的黑白及粗细间隔不等的平行条纹所组成,这是利用光电扫描阅读设备为计算机输入数据的特歹殊的代码语言.目前,世界许多国家都在商品包上使用条形码.只要将条形码对准光电扫描器.计算机就能自动地识别条形码,只要将条形码对准光电扫描器.计算机就能自动地识别条形码的信息,确定品名,品种,数量,生产日期,制造厂商,产地等,并据此在数据库中查询其单价,进行货款算,打出购货清单,这就有效地提高了结算的效益和准确性,也了顾客.目前,许多国家的超级市场都使用条形码技术进行自动扫描结算,如商品包装上没有条形码,即使是名优商品,也不能进入超级市场而只能当作低档商品进入廉价商店.加之.有些国家对某些商品包装上无条形码标志,即不予进口,为此,在我国商品.包装上推广使用条形码标志,确系当务之急,为了适应国际市场的需要和扩大出口,1988年12月我国建立了"中国特品编码中心'负责推广条形码技术.并对其进行统一管理.1994年4月我国正式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该会分配给我国的国别号为"690".凡标有"690"条形码的,即表示是中国生产的商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进一步改革开放,几造于使用条形码的商品,特别是其中的出口商品,应争取在商品包装上印刷条形码.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三.中性包装和定牌生产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采用中性包装和定牌生产,是国际贸易中常有的习惯做法.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一)中性包装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中性包装是指既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名称,也不标明商标或品牌的包包装,也就是说,在出口商品包装的内外,都没有原产地和厂商的标记,中性包装包括无牌中性包装和定牌中性包装两种,前者,是指包装上既无生产国别和厂商名称,又无商标或品牌.后者,是指包装上仅有买方指定的商标或品牌,但夫生产国别和厂商名称.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采用中性包装,是为了打破某些进口国家与地区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及适应交的特殊需要(如转口销售等),它是出口国家厂商加强对外竞销和扩大出口的一种手段,为了把生意做活,我们对国际贸易中的这种习惯做法,也可酌情采用.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二)定牌生产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定牌是指卖方按买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这种做法叫定牌生产.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当前,世界许多国家的超级市场,大百货公司和专业商店,其经营出售的商品,都要在商品上或包装上标有商店使用的商标或品牌,以扩大店知名度和显示该商品的身价.许多国家的出口厂商,为了利用买主的经营能力及其商业信誉和品牌声誉.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提高商品售价和扩大销路,也愿意接受定牌生产.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在我国出口贸易中,如外商订货较大,具需求比较稳定,为了适应买方销售的需要和有利于扩大我国出口的销路,我们也可酌情接受定牌生产.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四.包装条款的规定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包装条款一般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规格,包装标志和包装的负提等内容,为了订好包装条款,以利合同的履行,在商订包装条款时,需要注意下列事项: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一)要考虑商品特点和不同运输方式的要求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二)对包装的规定要明确具体,一般不宜采用"海运包装"和"习惯包装"之类的术语.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三)明确包装由谁供应和包装费由谁负担.包装由谁供应,通常有下列三种做法: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由卖方供应包装,包装连同商品一块交付买方.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由卖方供应包装,但交货后,卖方将原包装收回,关于原包装返回给卖方的运费由何方负担,应作具体规定.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由买方供应包装或包装物料,采用此种做法时,应明确规定买方提供包装或包装物料的时间,以及由于包装或包装物料未能及时提供而影响发运时买卖双方所负的责任.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关于包装费用,一般包括在货价之中,不别计收,但也有不计在货价之内而规定由买方另行支付的,究竟由何方负提,应在包装条款中作出明确的规定.以利合同的履行®?]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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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方式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一.经销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出口商品粮了使自己的商品通过国外经销商的销售渠道在国外市场推销,以巩固其在国外市场的地位,并不断扩大市场份额,可通过订立经销协议与国外某客户建立一种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利用经销商来扩大其产品出口。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一)经销的种类及其性质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按经销商权限的不同,经销方式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经销,亦称为定销,在这种方式下,经销商不享有得家专营权,供货商可以在同一时间,同一地区,委派几家商号来经销同类商品,这此经销商与国外供货商之间的关系同一般进口商与出口商之间的关系并无本质区别。另一种是独家经销(Sole Distribution),亦称包销(Exclusive Sales)它是指经销商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对指定的商品享有独家专营权,可见独家经销实质上是一种专卖权的给予,出口商在给予这种卖权的同时,一般都要向独家经销商提出某些要求,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以作为交换条件,在独家经销方式下,一般采取卖断的做法,即独家经销商对其经销商品自垫资金自担风险和自负盈亏。独家经销商与其客户签订的转售合同与出口商无关,因此,出口商与独家经销商的关秒是买卖关系。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二)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独家经销经销协议的主要内容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采用独家经销方式时,有关出口商和独家经销商的权利与义务都具体体现在独家经销协议中,其主要内容如下: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 有关给予独家经销商专卖权的规定,是独家经销协议中最基本的一项内容,即在协议中订明,出口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将革种商品在某地区内的专卖权只难予独家经销商。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 独家经销时间应在协议中订明,我 的独家经销协议通常规定为一年,期满后,如未续订新约,独家经销商即失去志卖权。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 在独家经销协议中规定,独家经销商只能在约定地区内专营包销的商品,不得任意将包销商品转售到其它地区。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4. 独家经销的品种在协议中应具体订明,一般独家经销协议都限制独家经销商只能经营出口人供应的商品,不得经营来自其它方面的同在商品或竞争商品。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5. 具本规定独家经销商应当承担的义务,例如,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独家经销商应民销约定的商品数量和金额。同时规定在不能完成或超额完成销售额时的处理办法。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6. 有关独家经销商提供售后服务,市场情报,宣传服务以及保护出口人的商标权与专利权等事项,也应在协议中具体订明。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三)独家经销和利弊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 独家经销对出口商的好处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可以避免国外客户在分散经营时可能发生的相互碰头和竞争的情况,从而有助于稳定出口商品的销售价格。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便于调动独家经销商的积极性,并充分利用其销售渠道,加强出口商品在职外市场上的竞争,从而有利于巩固,发展国上市场和扩大销路。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便于按照独家经销协议的要求,有计划地安排出口商品的生产和组织出口货源,销售量也可以得到一定的保证。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独家经销对出口商的缺陷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如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独家经销商咨信不佳和经营能力有限,就可能出现“包而不消”的情况,从而给出口商带来不利的影响。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独家经销商有可能凭借其独家经营的地位,操纵和垄断市场,甚至对出口商供应的商品故意挑剔或进行压价。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出口商一般只能同独有经销商打交道。而不能同其他客户、普遍联系成交,因而缺乏机动灵活性。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二 代理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一)代理的性质及其种类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 代理的性质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国际贸易中的许多业务都是通过代理人进行的,其中包括采购,销售,运输保险,广告等多方面的代理人,在国际贸易中,商业上的代理,是指委托人(Pringipal)授权代理人(Agent)代表他向第三者招揽生间,签订合同或办理与交易有关的各项事宜。按照国际上的一般解释,代理人是作为委托人的国外代表,他和委托人的关秒是委托代理关系。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 销售代理的种类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按委托授权的大小,销售代理可分为下列几种: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一般代理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一般代理又称普通代理,即指不享有专营权利的佣金代理人,采用这种代理方式时,委托人在同一市场上可同时委托若干个代理人为其报务,在代理协议有效期内,代理人按照协议规定和委托人提出的交易条件,代表委托人在指定地区开展各项代理业务,例如:物色,联络和介绍客户,洽谈生意,开展广告宣传和售后服务,提供市场信息和报导行情等,按照国际市场的一般惯例,销售代理人自身不得购买委托人的商品谋利,但如果在委托人的同意下,代理人也可自行购进所代理的商品,在此情况下,代理人虽同时又是买主,但他仍有权取得一定的佣金。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独家代理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独有代理是指在约定地区享有指定的商品的专营权利的代理人,独家代理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不是买卖关系,而是委托代理关系,因为独家工理人是以代理的身份出现的,他不负履行责任,也不负盈亏,而只是从中赚取佣金,根据国际市场的一般惯例,在独家工理的情况下,凡是委托人在该约定的地区发生的交易,只要是属独家代理人所代理的商品,则不论其是否通过该独家代理人之手,委托人都应给他约定的佣金。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总代理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总代理是指代表委托人办理各种事宜的全权代理人,他除有权代表委托人洽谈交易,签订买卖合同,处理货物和从事其它商务活动外,甚至还有权从事一些非商业性的活动。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二)销售代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销售代理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 代理的商品和区域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在代理协议中,要明确说代理人所经营的商口范围以及代理权行使的地理范围。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 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这是代理协议的核心部分,一般协议中应包括下述内容: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明确规定代理人的权利范围,是仅限于拉订单,介绍生意,还是有权代表委托人订立合同,或从事其它有关事宜,另外,还应规定代理人有无专营权。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对于在一定时期内代理人推销商品的数量,应规定一个最低销售额。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代理人应在代理权行使的范围内,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在代理区域内发生的侵犯委托人的工业产权等到不法行为,代理人有义务通知委托人,以便采取必要的措施。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4)规定代理人承担市场调研和广告宣传的义务,对于广告宣传的方式和要求,也应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三)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委托人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对于客户的订单有权接受,也有权拒绝,代理人在代理区域内收集的客房订单转给委托人后,委托人有以决定接受或拒绝,但对于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按委托人规定的客户订立合同,委托人应保证执行。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委托人的基本义务是尽力维护代理人的合法权闪,这主要包括委托人不主动向代理区域内的其他客户发盘,并及时将区域内客房的询盘转给代理人,在独家代理的情况下,委托人有义务尽力维护代理人的专营权。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另外,在许多代理人协议中,还规定委托人有义务向代理人提供广告资料,包括样本,样品目录等推销产品所需的材料,对于代理人代表委托人对当地客房的违约行为进行诉论所付出的费用,委托人应给予补偿。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委托人还要保证按协议规定的条件向代理人支付佣金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四)佣金的支付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佣金是代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服务所获取的报酬,在代理协议中,要规定什么情况下代理人可以获得佣金,同时还要规定佣金率,佣金的计算茂盛,佣金的支付时间和方法。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此外,关于协议期限以及不可抗力和促载等条款,也应作出明确规定。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三 寄售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一)寄售的性质和特点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 寄售的性质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寄售确良指货主先将待售商品运到国外,托人代码销保的一种贸易方式。其基本做法是,寄售人(Consignor)把商品运交事先约定的国外代销人(Consignee),由代销人按照寄售协议规定的条件和办法,在当地寄售人出售商品,所得贷款则代销人在扣除佣金和有关费用之后,通过银行交给寄售人,寄售人同代销人之间并不是买卖关系,他足是根据寄售人的委托照管货物并按寄售人的每时示出售货物。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 寄售的特点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寄售不同于一般的贸易方式,它有自己的特点: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寄售是一种委托买卖的,寄售人是委托人,代销人是受托人。虽然代销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当地购货物,收取货款并处理售货与收款中发生的争议,但他并不拥有货物所有权,因而对货物可能产生的费用风险也不承担责任。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寄售是先出运,后成交的贸易方式,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一般是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后才出运货物,履行约定的交货义务,但寄售则不然,它是先将物运至国外,以便随行就市,促进成交由于寄售具有这一特点,所以它能同路货买卖结合起来。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寄售是指在国外市场推销现货,因而具有凭实物买卖的特点,国际贸易中的多数商品是凭样品,规格,等级,牌号或说明书买卖,但有些难以划分规格,等级和标准的商品,或单凭“小样”难以成交,而必须凭实物买卖的商品,则可采用寄售方式让买方看货成交,按质论价。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二)寄售协议的主要内容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由于寄售的品种不同,协议有效期间的长短不一及协议双方的情况和具体要求各异,因此,寄售协议中所列明的各项寄售条件也不同,现就一般寄售协议的主要内容介绍和说明如下: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 关于寄售人与代销人之间的关系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在寄售协议中,应载明寄售人与代销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寄何人以委托人的身份,有权监督代销人执行寄售协议,代销人则应按照寄售协议的规定,以受托人的身份,在寄售人的授权范围内,办理代销业务。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 关于寄售货物的所有权问题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寄售货物在出售以前,仍然是寄售人的财产,因此,在寄售协议中应明确规定:寄售人有权对寄售货物进行任何方式处理, 代销不得任意将寄售货物当作抵押和担保品,他只能按照寄售人的指示处理寄售货物。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关于寄售货物的作价办法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在寄售协议中,应具体规定寄售货物的作价办法,寄售人一般可以采取下述办法授权代销人掌握价格: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规定最低限价,在寄售协议中,寄售人规定了最低限价,则代销人在不低于最低限价的前提下,有权在当地任意出售商品。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按当地市价出售,采用此种做法时,代销人不必事先征得寄售人的同意,可在不低于当地市价的情况下出售货物。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销售价格必须征得寄售人的同意。这是普遍采用的一种作价办法。按此规定,代销人需将买主的递价,报请寄售人确认同意后,才能出售货物。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4)规定结算价格低作为协议双方结算货款的依据,但代销人有权自己决定在当地市场的售价。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4.关于费用和风险的负担问题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在寄售方式下,货物出售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如运费,保险费,进口税,储存费等,原则上应由寄售人负担,但有些费用,也可通过协议,由代销人负担,如果代销人负担部分费用,则其所得的报酬,就得相应提高,此外,如果寄售货物没有售出,需要运回本国或运往其它市场销售,则所需的一切运杂费用,也须由寄售人负担。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由于寄售货物在出售前仍归寄售人所有,故货物出售前所发生的一切风险,如货物灭失或损失的风险以及其它市场风险,原则上应由寄售人承担,代销人不负责任。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5.关于货款的收付方式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采用寄售方式,一般是在售货后收回货款,寄售人与代销人之间往往采用记帐的办法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结算,将货款汇付给寄售人,或者通过托收方式办理。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6.关于代销人的报酬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采用寄售时,寄售人应付给代销人一定数量的佣金,作为对代销人的报酬,关于报酬的支付办法,应在寄售协议中具体订明。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7.关于寄售期限的规定.在寄售协议中,应对寄售期限作出具体规定。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三)寄售的利弊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 寄售的优点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为买主提供了便利,有助于调动国外买方订购商品的积极性,在寄售方式下,买方可根据需要就近采购,随时买随时有。买后立即办理付未和提货手续,这即能缩短从订约到到货的时间,又可避免垫付资金和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费用与风险。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有利开开拓市场和扩大销路。通过寄售,即便于与当地实用户和实销户建立联系和发展贸易关系,便于进行广告宣传,又便于推销新商品,开避新市场并根据当地消费者的意和要求改进商品品质,包装条件,不断扩大销售范围。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有利于随行就市和提高出售价格,采用寄售方式,可以根据国外市场的需求情况和容纳量,事先有计划地在国上市场存放一些待售的商品,以便在当地市场货源供不应求和价格上涨时,及时抓住有利时机,充分利用市场行情,抢先成交,抛售现货,卖上好的价钱。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4)有利于利用国外的销售渠道和调动国外代销人推销商品的积极性,在寄售方式下,代光彩人即不垫付资金,又不承担贸易风险,因此,一些资金不足的客户乐意为货主推销商品,这就有利于货主利用代销人的贸易渠道来推销自己的商品。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寄售的弊端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承担的贸易风险大,采用寄售方式,寄售人要承担待售货物出售前的一切风险,其中包括货物在运输和储存当中的风险,价格变动的风险,货物不能脱售的风险, 以及代销人咨信不佳而招致的其它损失。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负担的费用多,在寄售方式下,待售货物出售前的一切费用开支,如运费,保险费,储存费,税收,代光彩人的报酬以及其它杂项费用,概由寄售人负担。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不利于寄售人的资金周转,由于寄售方式是先出运。后成交,不仅出售前要垫付各种费用,而且一般要等货物出售后才能收回货款,这就需要经常垫付和积压大量流动资金,从而影响资金的周转。®?]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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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招标与投标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一)招标与投标的含义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招标(Invitation to Tender)是指买方(招标人)发出招标通告,说明拟采购的商品品种,数量及其它条件,邀请卖方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投标。投票(Submission of Tender)则是指卖方(投标人)应招标通知的邀请,根据招标人所规定的招标条件,在约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递价,争取中标,可见,招标与投标是一种有组织的,并按一定的交易条件,在特定地点进行交易的方式,但就采购商或业主而言是招标,但就出口商或承包商而言则是投标,历此,招标和投标是一种贸易方式的两个方面,许多国家,尤其是有些发展中国家,习惯于通过招标方式来采购物资,器材,设备或招商承建某项工程。而有些国际金融组织也规定,凡是利用其提供的资金进行采购或兴建某项工程时,则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二)招标与投标的特点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招标与投标同进出口贸易的一般做法不同,采用这种方式,双方当事人不必经过交易磋商,也不存在讨价还价的余地,而是由各投票人应邀同时采取一次递价的办法,而投票人能否中标,主要取决于投标时的递价是否有竞争力,因此,采用这种方式,投标人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而招标人则处于较主动地位。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招标与投标业务是一种竞卖方式,一般来说,卖方竞争对于买方是利的,使他对于供纲来源或有较多的比较和选择,在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买方还可以较为优惠的价格购进所城需物资,这也是招标投标方式在大宗物资的采购中广泛运用的原因之一。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三)招标与投标的基本做法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招标与投标的基本做法是,道德由招标人发出招标通告,说明似采购的商品或拟兴建的工程项目的各种交易条件,邀请各方面的卖方或承包商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内,采取一次递价办法进行投标,然后由招标人开标,将各投标人的递价进行比较,从中选择对其最有利者达成交易。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不公开招标两种方法,如系公开招标,则应在规定的日期和地点,由投标人参加监视开标。如系不公开招标,则由招标人自行选定投标人,在此情况下。投标人能否中标,除了取决于投标递价外,还取决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政治,经济关系及其它因素,例如,有些国家所举行的投标,带有执行一定地区进口配额的性质,在这种情况下,投标人能否中标,就不过错全取决于投标时的递价,开标时,如招标人认为所有投标的递价都不合适,也可以合部拒绝,宣布此次招标失败,可再另行招标,招标人在选定中标人以后,即应与中标人签订买卖合同或承包合同。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五 拍卖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一)拍卖的含义及其特点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 拍卖的含义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拍卖(AUCTION)本来是一种比较古老的交易方法,但至今仍被人们采用,拍卖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照一定的规章,通过公开竞购或“密封出价”的办法,把货物逐件批卖给出价最高的人,有些规格复杂,难以标准化的农畜产品,(如羊毛,毛皮,茶叶,烟草,香料和蔬菜,水果等)和某些贵重商品(如黄金,古玩,地毯和艺术品等)往往采用拍卖的方式进行交易,由引可见,拍卖是一种由拍卖行定期组织的,集中在一定时间和地点买卖某种特定商品的交易。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 拍卖的特点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国际贸易中的拍卖,具有下列基本特点: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拍卖是一种公开竞买的现货交易,拍卖采用事先看货,当场叫价,落槌成交的做法,拍卖开始前,买方可以查看货物,做到心中有数,拍卖开始后,买方当场出价,公开竞买,由拍卖主持人代表货主选择交易对象,成交后,买主即可付款提货。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拍卖是在一定的机构内有组织地进行,拍卖一般都是拍续中心拍卖行的统一组织下进行的,也可是由货主临时组织的拍卖会。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拍卖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和规章,拍卖不同于一般的进出口交易,这不令体现在交易磋商的程序和方式上,也表现在合同的成立和履行等问题上,许多国家的买卖法中对拍卖业务有专门的特殊规定,此外,各拍卖行还订有自己的章程和规则,供拍卖时采用。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由于拍卖具有上述特点,且拍卖时间有限,成交数量较大,来自各地的客户较多,在拍卖场所便于有关规章外,还应做好参加拍卖的各项工作。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二)拍卖的基本做法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 拍卖前的准备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参加拍卖的货主先要把货物运到拍卖地占,存入仓库,然后委托拍卖进行挑选,分类,分级,并按货物的种类和品级分成苦干批次。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拍卖行在此期间还要负责编印拍卖目录,所有经过挑选分批待售的货物,都要载入目录,并提供给打算参加拍卖会的买方作为指南。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准备拍卖的商品都存放在专门的仓库,在规定的时间内,允许参加拍卖的买方到仓库查看货物,有些还可抽取样品。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 正式拍卖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拍卖会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始,并按照拍卖目录规定的先后顺序进行。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拍卖一般多采用由低到高的增价拍卖方式,按照拍卖业务的惯例,在主持人的木槌落下之前,买方可以撤回其出价,同样货主在货物出售前也可撤回要拍卖的货物,如果竞买者喊出的最高价仍低于货主所拟定的最低可接受价,货主无法接受,他可以要求主持久不敲木槌,将货物撤下来,这属于有保留的拍卖方式。如货主事先通知主持久采用无保留方式出售,则由主持久来选定最高出价者。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 成交与交货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拍卖以其特有的方式成交后,拍卖行的工作人员即交给买方一份成交确认书,由买方填写并签字,表明交易正式达成。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拍卖商品的货款,通常都以现汇支付,在成交时,买方即须支付货款金额的一定百分比其余的也须尽快支付,货款付清后,货物的所有权随之转移,买方凭拍卖行开出的单(Warrant)或提货单(Delivery Order)到指定的仓库提货,提货也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在仓库交货前,拍卖人控制着货物,他有义务妥善保管货物,作为卖方的代理人,他享有要求货款的留置权,即在买方付清货款之前,他有权拒绝交货,除非拍卖条件中允许买方在提货后的一定期限内付清货款。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拍卖行为交易的达成提供了服务,它要收取一定的报酬,通常称作佣金(Commission)或经纪费(Brokerage)。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六 商品期货交易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一)商品期货交易的含义及其特点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 商品期货交易的含义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商品期货交易是在商品交易所早期的实货交易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交易的双方一般都没有卖出或买进真正货物的要求,交易的结果,可以不发生实际货物的转移,而只是买进和卖出同等数量的期货合同,从中取得或支付价格差额。因此,商品期货交易又称期货合同交易或纸合同交易。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在商品交易所进行的这种期货交易,不同于一般贸易中所说的远期实货交易,因为,后者买方仍需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向买方提交合格的货物,才能过错成交货义务。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 商品期货交易的特点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商品期货交易具有以下特点: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以标准合同作为交易的标的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所谓标准合同,是指由交易所制订的内容和条款都整齐蓝天的合同格式。打用这种标准合同格式,除了价格和交货期两项内容需要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之外,其它条款,都是统一拟订,同一个商品交易所的标准合同,只要商品种类相同,每份合同代表的数量也是相同的,这样双方只须就价格,交货期和交易总量达成协议,即可完成交易,这就大大简化了交易手续,因此,在期货交易中,交易双方买进卖出的标的物不是实际货物,而是纸合同,双方关心的焦点,也只是买进和卖出的差价。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特殊的清算制度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商品交易所具有自己特殊的清算制度,并由专六的清算机构办理清算事宜,商品交易所内设立的清算所,是由一些资金雄厚,信誉卓著的会员组成,清算会员在清算所内开立帐户,清算会员可以自己在交易所内买进卖出,也可以受托为非会员代买代卖,不论何种情况,均须向清算所报告,并登记在其帐户之中,这样使每个清算会员与清算所建立直接关系,由清算所对每笔交易进行清算,在这种清算制度下,所有的清算会员要就其买卖行为对清算所负责,反达来,清算所也对所有会负责,这样一来,交易的双方由原先的买卖双方,实际上变成了以清算所为一方和以进行交易的会员为另一方。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对于每一笔买进或卖出的期货合同,会员都可以通过卖出或买进同等数量的,同一交货期的合同予以抵冲,或都有称仓,两次交易的差价即为会员盈利或损。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严格的保证金制度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期货交易都是先成交,后清算,如果交易一方因巨额亏割前逃之夭夭,或者因破产倒闭而丧失偿付能力,都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并影响业务的发展,为此,交易所都规定有严格的保证金制度,以确保合同的履行,清算所规定,在每笔交易达成时,买卖双方均需交纳合同金额的一定百分比,一般为5-10%,作为保证金或押金,又称初始结算保证金。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二)投机交易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投机商谋求的是在价低时买进期货合约,在价高时抛出对冲,即贱买贵卖,以获取两次交易的差价,期货市场上重要的投机活动是买空和卖空。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 买空)(Long,Bull)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买空又称多头,做多头的投机商在预计价格将出上涨,即牛市时,先买进期货合约,使自己处于多头部位(Long Position)。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 卖空(Short,Bear)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卖空又称空头,做空头者则是估计行市看跌,即将出现熊市,先抛出期货合约,使自己处于空头部分(Short positon)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三)套期保值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套期保值又称为海琴(Hedging)它是将期货交易与现交易结合起来进行的一种市场行为,其目的在于通过期货交易转移现货交易的价格风险,套期保值之所以能起到转移现货价格波动的风险,这是因为同一种商品的实际市场价格和期货市场的价格变化的趋势基本上是一致的,涨时俱涨,落时俱落,套期保值可人为卖期保值和买期保值两种做法。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 卖期保值卖期保值是指套期保值根据现货交易情况,先在期货市场上卖出期货合同(或称建立空头交易部位)然后再以多头进行平仓的做法。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 买期保值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与卖期保值相反它是指套期保值者根据现货交易情况,先在期货市场上买入期货合同(或称建立多头交易部位)然后再以卖出期货合同进行平仓的做法。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七 对销贸易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一)对销贸易的含义及其种类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 对销贸易的含义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所谓对销贸易(Counter Trade )指在互惠的前提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贸易方达成协议,规定一方的进口产品可以部分或者全部相对出品产品来支付,它是一种复合交易。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对销贸易的形式有多种,它们的共同点是互惠(Reciprocity)即相互提供出口机会。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对销贸易不同于单边进出口,在对销贸易中,一方既是买方,又是卖方,双方都把“买”和“卖”挂起勾来。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 对销贸易的种类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归纳起来,对销贸易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易货贸易(Barter Trade)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易货有狭义的易货和广义的易货之分,前者,是指双方根据同一合同互换货物,不用货币支付。这种交易数量有限,没有第三方参加,是一次性交易,它是一种古老的贸易方式,可以追溯到在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出现之前,人们就用这种方式交换各自的劳动产品,货币出现以后,这种贸易方式并没有退出历史舞台,只不过在形式和范围上发生了一些变化。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由于以物易物,同进成交,同时交货,这种交易方式约束性大,不易达成交易,所以现代的易货贸易大都采用比较灵活的方式,也就是所谓广义的易货,这种易货方式。有两种做法: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 记帐易货方式。一方用一种出口货物交换对主的另一种出口货物,双方都将货值记帐,相互抵冲,货款逐笔平衡,无需使用现汇支付,或者在定时期内平衡(如有逆差,再以现汇或商品支付)。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 对开信用证方式,指进口和出口同时成交,金额大致相等,双方都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也就是双方都开立以对主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在信有证中规定一方开出的信用证,要在收到对主开出的信用证时才生效,也可采用保留押金方式。具体做法是先开出的信用证先生效,但是结汇后,银行把款拓下,留作该受益人开回头证时的押金。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反购或互购方式(Counter Purchase)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这种做法是由双方分别签定两个独立的交换货物合同,每个合同都以货币支付,第一个合同的进口方在购进对方货物的情况下,要求对方在几个朋,也可能更长的时间内向他购买一批货物即反购,第一个合同的出口方,也同意承担反购的义务,这主形成了这样一种关系,只有你答应了以后买我的货,我才能先买你的,这样虽然在两个合同中都采用货币来支付,但由于双方都承担互购义务,实际上还是相互交换货物,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一方支付能力不足的问题。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补偿贸易(Compenstion Trade)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补偿贸易是指在信贷的基础上,进口机器设备,器材或技术,而用返销的产品或劳务的价款来分期偿还期进口的货物的货款和利息,它是一种与进口密切结合的信贷交易,是利用外资的一种方式。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补偿贸易的形式和做法不一,就我国当前进行的补偿贸易来说,最基本的形式是直接用产品偿还,如进口的机器设备并不能生产出有形产品,或者是生产出的有形产品对方并不需要而我国国内有较大需求时,也可约定用间接产品偿还,此外,也有采用劳务偿还的做法,如承接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单位,用工缴费来分期偿还对方供应的加工装配的机器设备的价款,这是把加工装配业务和补偿贸易结合起来的做法。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采用补偿贸易,对机器设备的供应方来说,即可以扩大产品出口,又可以使某些急需的商品(如原料和燃料)来源稳定,就机器设备的进口方而言,则可利国外的资金技术,和销售渠来提高出口商品的劳动生产率和竞争能力,以扩大出口。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4)转手贸易(Switch Trade)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转手贸易又称三角贸易,它涉及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内容复杂,是在各国签订双边贸易协定和支付或清算协定的产物。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转手贸易可分为简单的转手贸易和复杂的转手贸易两种方式,前者,是指握有顺差的一方根据记帐贸易将回购的货物运到国际市场,往往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转售,从面取得硬通货,后者,是把记帐贸易下拥有顺差的一方,用该顺差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从第三者购进本来需用自由外汇才能换邓其所需的设备或其它产品,由该第三者用该顺差从记帐贸易下的逆差国家购买约定的货物,在其它市场转售,最后取得硬通货。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二)对销贸易的利弊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对销贸易即有其利,又有其弊。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 对销贸易的优点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对于许多发展中国家来说,通过开展对销贸易,可以冲破国外保护贸易的障碍,增加出口,特别是带动国内某些初级产品的出口,采用对销贸易,相互用自己的出口来支付从对方的进口,就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可在不增加外俩的情况下,用国内剩余产品来换取本国生产建设所急需的技术,设备和物资。/有些第三世界国家外债负担十分沉重,每年的外汇收入甚至不够偿付利息,只好借助对销贸易来满足进口需求。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对于发达国家来讲,通过开展对销贸易,可以用比较比较价格获得国内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从而降氏生产成本,而且有助于推销那些用现汇难以销售的产品或技术。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对销贸易的弊端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对销贸易是互惠的原则下进行的,这就必须造成交易局限性,使得交易对象的选择和交易达成及履行出现巨大困难。这一问题在我国对外开展补偿贸易中已充分反映出来。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在对销贸易方式下,市场机制的作用受到很削弱,人们往往不是按最佳价格,从最理想市场购进所需商品,也是是按理想价格把产品销往最佳的目标市场,这对一个国家来说,就难以实现通过对外贸易获得社会劳动的最大限度的节约,以取得最大的经注效益,从世界范围看,则可能造成商品流向和贸易格局的扭曲,甚至可能带一世界资源的错误配置。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八 对外加工装配业务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一)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性质及其意义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是一种委托加工的方式,外商将原材料等运交我方,并未发生所有权的转移,我方企业只是作为受托人按照外商的要求,将原材料加工成为成品。在加工过程中,我方付出了劳动,获取的加工费是劳动报酬,因此,可说对外加工装配属于劳务贸易的一种形式,是以商品为载体的劳务出口。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简称来料加工)与从国外进口原料加工成成品再出口的进料加工(又称以进养出)方式有相似之处。因为它们都是利用甸的技术设备和劳动力,对国外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加工装配成为成品,再运到国外市场销售,即都属于“两头在外”的加工贸易方式。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又有明显的不同之处。其一是进料加工中,原料进口和成品出口是两笔不同的交易,均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而且原料供应者和成品购买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在来料加工业务中,原料运进和成品运出均未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它们均属于同一笔交易。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开展对外加装配业务,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 克服本国生产能力有余而原材料不足的矛盾,为国家增加外汇收入;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 开发劳动力资源,增加就业机会,繁荣地方经济;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 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二)对外加工装配协议的主要内容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对外加工装配协议,在性质上则不同于买卖合同,其基本内容如下: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 合同的标的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加工装配合同的标的,不同于买卖合同,它体现为将原材料零部件加工装配成指定的产品而付出的劳动及一定的技术或工艺,因此,在这一条款中,要明确具体的规定加工装配项目的内容及要求。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 对来料来件的规定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外商提供原材料,零部件是加工装配业务赖以进行的物质基础,对方能否按质,按量,按时供料,也直接关系到我们能否按质,按量,按时提商规定的成品,因此,在合同中应具本规定外商送交料件的时间,地点,并且明确规定对原材料,零部件的质量,数量以及规格搭配的具体要求,,为了明确责任,还应同时规定如果件在品质,数量方面不符合要求,或者外商款能按时提供料件在品质,数量方面不符合要求,或者外商商未能按时提供料件的处理办法。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 对提交成品的规定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对外加工装配的产品要交给外商在国外市场销售。其质量好坏关系到销路,也影响到外商的利润,因此,外商对成品质量的要求都相当严格,在这一条款中,一般都要对成品的品质规格以及数量和交货期作出明确规定,对于有特殊要求的产品,需要订立详细的技术条款,同时还往往规定对违约的处理办法,我方在规定这一条款时,应根据自己的技术水平和生产能力,实事求是,妥善规定,做到即对双方有利,又切实可行。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4. 关于耗料率和残资品率的规定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耗料率又称原材料消耗定额,指每个单位成品消耗原材料的数额,这一项指标直接关系到加工的成本。影响委托方的经济利益,所以,外商总希望越低越好,但作为承接方则要考虑其设备能力和工人的技术水平,在合同中规定残次品率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规定残次品在成品中的比重量最高为多少(%);另一种是规定成品的合析率为多少(%)。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5. 关于工缴费的规定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工缴费是指加工成本加加工利润,它与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紧密相关,如何确定工缴费标准是一个十分重的问题,由于加工装配业务从本质上看是一种劳务出口的方式,工缴费的核定就应该以国际劳务价格作为基准,然而世界各地的工资水平差异很大,港澳地区低于欧美,我国沿海地区又低于港澳,为了加强竞争力,并争取为国家多创外汇,我们在规定工缴费标准时,应以邻近国家和地区的工资水平作为计算基础。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6. 运输和保险问题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加工装配业务中涉及到两段运输;原料运进,成品运出,有关的运输责任及费用究竟由谁负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从理论上讲,保险的责任和费用,也同运输一样,应由委托方承担,但在具体业务中,不时委托方要求承接方代办保险,在这种情况下,在合同中应规定委托方除支付加工费外,再支付保险费,或者在计算加工费时将保险费打入,不再单独支付。在由我方代办保险的情况下,在合同的保险条款中,应明确规定保险险别,保险金额和投保人。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7. 付款办法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有关付款办法的规定,可因具体做法而异。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如来料,来件及成品均不作价,单收加工费,即由对方在我方将近付成品后通过信用证或汇付的方式,向我方支付加工费。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如果合同规定料,件和成品分虽作价,即所谓各作各价,则可规定我方开远期信用证或以即期托收方式支付成品价款,我方用所收入的成品价款冲付料,件价款后,剩余部分即为工缴费收入,在采用这种方式时,应注意我方开立的远期信用证或承竞的远期汇票,其付款期限应略长于产品的生产周期及交付时间。®?]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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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货物在国际运输过程中,可能因遇到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遭致损失,为了转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损失,就需要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这是同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作斗争的一种经济措施。货物通过投保运输险,将不定的损失变为固定的费用,在货物遭到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可以从保险公司及时得到经济上的补偿,这不仅有利于进出口企业加强经济核算,而且也有利于进出口企业保持正常营业,从而有效地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由于进出口货物需要通过海洋运输、陆上运输、航空运输和邮包运输,因此,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也相应地分为海运货物保险、陆运货物保险、空运货物保险和邮包运输保险,现分别介绍如下: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第一节 海运货物保险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 风险和损失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海运保险是各类保险中发展最早的一种,这是由于商船在海洋航行中的风险大、海运事故频繁所致。在国际海运保险业务中,各国保险界对海上风险与海上损失,都有其特定的解释。因此,我们首先应对各种海上风险和损失的确切含义有所了解。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一)海上风险与损失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 海上风险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海上风险一般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两种。按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一般解释,这些风险所指的大致内容如下: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自然灾害。所谓自然灾害,是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洪水、流冰、地震、海啸以及其它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而非指一般自然力所造成的灾害。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海上意外事故。海上意外事故不同于一般的意外事故,它所指的主要是船舶搁浅、触礁、碰撞、爆炸、火灾、沉没、船舶失踪或其它类似事故。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 海上损失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海上损失(简称海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坏或灭失而言。根据国际保险市场的一般解释,凡与海陆连接的陆运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也属海损范围。就货物损失的程序而言,海损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就货物损失的性质而言,海损又可分为共同海损(GeneralAverage)和单独海损(ParticularAverage)。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 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全部损失有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两种。前者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完全变质、或不可能归还被保险人而言;后者是指纲物发生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凡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在海洋运输途中,船舶、货物或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称为共同海损。在船舶发生共同海损后,凡属共同海损范围内的牺牲和费用,均可通过共同海损理算,由有关获救受益方(即船方、货方和运费收入方)根据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这种分摊,称为共同海损分摊。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以上表明,共同海损涉及各方的利害关系。因此,构成共同海损是有条件的。共同海损必须具有下列特点: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共同的,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这是共同海损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危险还没有危及船货各方的共同安全,即使船长有意作出合理的牺牲和支付了额外的费用,也不能算作共同海损。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臆测的,或者不可避免地发生的。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自动的和有意采取的行为。其费用必须是额外的。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共同海损必须是属于非常情况下的损失。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单独海损是指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的损失,它与共同海损的主要区别是: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则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为了解除或减轻共同危险人为地造成的一种损失。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一般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则应由受益的各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此外,海上风险还会造成费用上的损失。由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海上费用,主要有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所谓施救费有是指被保险的货物在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与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了各种抢救或防护措施而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救助费用高明有所不同,它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受了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久的第三者采取了有效的救助措施,在救助成功后,由被救方付给救助人的一种报酬。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 外来风险和损失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外来风险和损失,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由于其它各种外来的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外来风险和损失包括下列两种类型: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 一般的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这类风险损失,通常是指偷窃、短量、破碎、雨淋、受潮、受热、发霉、串味、沾污、渗漏、钩损和锈损等。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 特殊的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和损失。这类风险损失,主要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和行政措施等原因所致的负险损失,如战争和罢工等。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除上述各种风险损失外,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还可能发生其它损失,如运输途中的自然损耗以及由于货物本身特点和内在缺陷所造成的货损等。这些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承保的范围。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 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保险公司通常在其签发的保险单中列有各种保险条款,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承保货物遭受损失时的责任范围。这种对保险公司承保责任范围所作的规定,一般称为保险险别。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规定的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参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一般习惯做法,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了各种保险条款,总称为“中国保险条款”(ChinaInsuranceClause,缩写为CIC),其中包括《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和《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 基本险别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规定的基本险别包括平安险(FreefromParticularAverage,缩写为F.P.A.)、水渍险(WithAverageorWithParticularAverage,缩写为W.A,orW.P.A.)和一切险(AllRisks)。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 平安险。保了平安险,保险公司对下列损失负赔偿责任;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被保险的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苦被保险的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时,则第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由于运输工具遭到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它物体碰撞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达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甚至整批货物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的危险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毁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引起的损失及在中途港或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和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殊费用。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运输契约中如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则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 水渍险。保水渍险后,保险公司除担负上述平安险的各英责任外,还对被保险货物如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负赔偿责任。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 一切险。保一切险后,保险公司除担负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而遭受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也负赔偿责任。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我国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除规定了上述各种基本险别的责任外,还对保险责任的起讫,也作了具体规定。在海运保险中,保险责任的起讫,主要采用“仓至仓”条款(WarehousetoWarehouseClause),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包括政党运输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日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政党运输的其它储存处所为止。但被保险的货物在最后到达卸载港卸离海轮后,保险责任以60天为限。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 附加险别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在海运保险业务中,进出口商除了投保货物的上述基本险别外,还可根据货物的特点和实际需要,酌情再选择若干适当的附加险别。附加险别包括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 一般附加险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一般附加险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物项目投保,而只能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根据货物的特性和需要加保一种或苦干种一般附加险。如加保所有的一般附加险,这就叫投保一切险。可见一般附加险被包括在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内,故在投保一切险时,不存在再加保一般附加险的问题。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由于被保险货物的品种繁多,货物的性能和特点各异,而一般外来的风险又多种多样,故一般附加队的种类也很多,其中主要有: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渗漏险、短量险、钩损险、污染险、破碎险、碰损险、生锈险、恶味险和受潮受热险等。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 特殊附加险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战争险和罢工险。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凡加保战争险时,保险公司则按保战争险条款的责任范围,对由于战争和其它各种敌对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规定,战争险不能作为一个单独的项目投保,而只能在投保上述三种基本险别之一的基础上加保。战争险的保险责任起讫不采取“仓至仓”条款,而是从货物装上海轮开始至货物运抵目的港卸离海轮为止,即只负水面风险。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根据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一般将罢工险与战争险同时承保,如投保了战争险又需加保罢工险时,仅需在保单中附上罢工险条款即可,保险公司不再另行收费。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其它特殊附加险。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为了适应对外贸易货运保险的需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除承保上述各种附加险外,还承保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以及我国某些出口货物运至港、澳存仓期间的火险等特殊附加险。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 英国伦敦保险协会规定的货物保险条款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各国保险组织都分别有自己的保险条款。其中具有较大影响的是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CargoClause,缩写为ICC)现行的是1981年1月1日协会修订公布的。规定了A险、B险、C险、战争险、罢工险和恶意损害险6种险别,其中A险相当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的一切险。其责任范围最广,采用承保“除外责任”之外的一切风险的概括式规定办法。B险和C险则采用列明风险的办法,即把承保的风险一一列举出来,B险大体相当于水渍险,C险承保的责任范围最小。伦敦保险协会修订公布的上述6种险别中的恶意损害险属附加险别,故其内容比较简单,其它5种险别,都具有独立完整的结构,对承保风险及除外责任,幸免有明确的规定。因此,除A险、B险和C险可以单独投保外,必要时,战争险和罢工险也可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作为独立的险别进行投保。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在这里需要指出,当我国按CIF条件出口时,一般都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保险条款为依据,但如果国外客户要求按英国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为准,我们也可酌情接受。®?]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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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我国海运进出口货物保险的基本做法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在对外贸易业务中,有些进出口货物是按带保险条件的CIF成交,也有些进出口货物是按不带保险条件的FOB或CFR成交,凡买卖合同规定由我方输保险时,各进出口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输投保手续。由于保险的对象不同,邮口货物和进口货物保险的做法也有所不同。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 我国海运出口货物保险的基本做法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我国出口货物如按CIF条件成交,应由我国出口人及进向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逐笔输投保手续。其具体做法是:根据买卖合同或信用证的规定,在备妥货物后和确定装船出运时,按规定格式填制投保单,具体载明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货物项目、数量、包装及标志、保险金额、保险起讫地点、运输工具、起运日期和投保险别等项内容,向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然后由保险公司凭以出立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以作为其接受保险的正式凭证。该凭证是出口人向银行议付货款所必备的单证之一,也是被保险人索赔和保险公司理赔的主要的主要依据。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在保险人出立保险单后,投保人如果需要更改险别、运输工具、航程、保险期限的扩展和保险金额等,应向保险公司或基授权的代理人提出批改申请。保险公司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如接受这项申请,应立即出立批单,作为保险单的组成部分。此后,保险公司即按批改的内容负责。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参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一般习惯做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出口货物的保额一般也按CIF价再加成10%来计算,即按CIF发票金额的110%计算。这项保险加成可作为买方的期得利润和有关费用看待。由于不同货物、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期得利润不一,因此,如买方要求保险加成超过10%,也可酌情考虑。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保险公司承保时,通常是根据货物的性质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对于运输过程中容易损坏或丢失的货物,收取保险费就较高;反之,则较低。因此,各进出口公司应按不同货物的保险费率来核算并对外报价。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出口货物,在到达国外目的地后,发现在承保范围内有损失时,可由国外收货人凭保险单等有关凭证,直接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索赔。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 我国海运进口货物保险的基本做法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我国进口货物一般多按FOB或CFR条件成交,由国内各进出口公司负责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为了简化保险手续,各进出口公司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订海运进口货物预约保险合同。不论中央或地方,凡不带保险条件成交的进口货物,均应按这种预约保险合同办理保险。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根据海运进口货物预允保险合同的规定,投保人在得悉每批货物起运时,应将船名、开航日期及航线、货物品名及数量、保险金额等项内容,书面定期通知保险公司,即作为向保险公司办理了投保手续,保险公司就应对此负自动承保的责任,如果投保人未按预约保险合同规定办理投保手续,则货物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根据预约保险合同规定,我国进口货物的保险金额,原则上一般按CIF价计算。因此,按FOB和CFR条件进口时,为了计算简便起见,预先议定了平均运费率和平均保险费率,以便计算保险金额。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计算公式是: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FOB进口合同的保险金额=FOB值�(1+平均运费率+平均保险费率)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CFR进口合同的保险金额=CFR值�(1+平均保险费率)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 海运进出口货物保险的索赔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当海运进出口货物遭受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应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确定索赔对象,备好必要的索赔证据,并在索赔时效内(一般为两年)提出索赔。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由于货运保险一般为定值保险,如货物遭受全损,应赔偿全部保险金额。如货物遭受部分损失,则应正确计算和合理确定赔偿金额,对某些易于破碎和易于出现短量的货物,有的规定不论损失程度,一律给予赔偿,也有的则规定一定的免赔率。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第二节 陆运、空运货物与邮包运输保险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陆运、空运货物与邮包运输保险是在海运货物保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由于陆运、空运与邮运同海运可能遭致货物损失的风险种类不同,所以陆、空、邮货运保险与海上货运保险的险别及其承保责任范围也有所不同,现分别简要介绍如下: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一、陆运货物保险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 风险与损失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货物在陆运过程中,可能遭受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常见的风险有:车辆碰撞、倾覆和出轨、路基坍塌、桥梁折断和道路损坏,以及火灾和爆炸等意外事故:雷电、洪水、地震、火山爆发、暴风雨以及霜雪冰雹等自然灾害;战争、罢工、偷窃、货物残损、短少、渗漏等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这些风险会使运输途中的货物造成损失。货主为了转嫁风险损失,就需要办理陆运货物保险。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 陆运货物保险的险别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陆运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有陆运险(OverlandTransportationRisks)和陆运一切险(OverlandTransportationAllRisks)两种。此外,还有陆上运输冷藏货物险,它也具有基本险性质。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陆运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同海运水渍险相似,陆运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同海运一切险相似。上述责任范围,均适用于火车和汽车运输,并以此为限。陆运险与陆运一切险的责任起讫,也采用“仓至仓”责任条款。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陆运货物在投保上述基本险之一的基础上,可以加作附加险,如投保陆运险,则可酌情加保一般附加险和战争险等特殊附加险;如投保陆运一切险,就只需加保战争险,而不需再加保一般附加险,陆运货物在加保战争险的前提下,再加保罢工险,不另收保险费。陆运货物战争险的责任起讫,是以货物置于运输工具时为限。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 我国陆运货物保险的基本做法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陆运出口货物如由我方保险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人保公司办理投保手续。陆运进口货物,则按同人保公司签订的陆运进口货物预约保险合同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陆运货物如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其索赔时效时,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地车站全部卸离车辆后起算,最多不得超过两年。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二、空运货物保险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 风险与损失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货物在空运过程中,有可能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各种外来风险而导致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常见的风险有:雷电、火灾、爆炸、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战争破坏以及被保险货物由于飞机遇到恶劣气候或其它危难事故而被抛弃等。为了转嫁上述风险,故空运货物一般都需要办理保险,以便当货物遭到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时,可以从保险公司挽回损失。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 空运货物保险的险别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空运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有航空运输险(AirTransportationRisks)和航空运输一切险(AirTransportationAllRisks)。这两种基本险都可单独投保,在投保其中这一的基础上,经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可以加保战争险等附加险。加保时须另付保险费。在加保战争险前提下,再加保罢工险,则不另收保险费。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的责任起讫也采用“仓至仓”条款。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的责任期限,是自货物装上飞机时开始至卸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的飞机时为止。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我国空运货物保险的做法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空运出口货物,如由我方保险,则应按有关规定向人保公司办理投保手续。空运进口货物,应按预约保险合同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 邮包运输保险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 风险与损失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邮包运输通常须经海、陆、空辗转运关,实际上是属于“门到门”运输,在长途运送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各种外来风险的可能性较大。寄件人为了转嫁邮包在运送当中的风险损失,故须办理邮包运输保险,以便在发生损失时能从保险公司得到承保范围内的经济补偿。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 邮包运输保险的险别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邮政包裹保险条款》的规定,有邮包险(ParcelPostRisks)和邮包一切险(ParcelPostAllRisks)两种基本险,其责任起讫是,自被保险邮包离开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点寄件人的处所运往邮局时开始生效,直至被保险邮包运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邮局,自邮局签发出到货通知书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终止,但在此期限内,邮包一经递交至收件人处所时,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在投保邮包运输基本险之一的基础上,经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可以加保邮包战争险等附加险。加保时,也须另加保险费,在加保战争险的前提下,如再加保罢工险,则不另收费。邮包战争险承保责任的起讫,是自被保险邮包经邮政机构收讫后自储存处所开始运送时生效,直至该项邮包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邮政机构送交收件人为止。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 我国邮包运输保险的基本做法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在办理国际邮包运输时,应当正确选用邮包的保价与保险。凡经过保价的邮包,一旦在途中遗失或损坏,即可向邮政机构按保价金额取得补偿。因此,对寄往办理保价业务的国家,可予保价。鉴于有些国家和地区不办保价业务,或有关邮政机构对保价邮包损失赔偿限制过严,或保价限额低于邮包实际价值,则可采取保险,也可采取既保险、又保价的做法。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规定,凡进行保价的邮包,可享受保险费减半收费的优待。我国通过邮包运输进口的货物,按邮包运输进口货物预约保险合同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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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我国海运进出口货物保险的基本做法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在对外贸易业务中,有些进出口货物是按带保险条件的CIF成交,也有些进出口货物是按不带保险条件的FOB或CFR成交,凡买卖合同规定由我方输保险时,各进出口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输投保手续。由于保险的对象不同,邮口货物和进口货物保险的做法也有所不同。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 我国海运出口货物保险的基本做法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我国出口货物如按CIF条件成交,应由我国出口人及进向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逐笔输投保手续。其具体做法是:根据买卖合同或信用证的规定,在备妥货物后和确定装船出运时,按规定格式填制投保单,具体载明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货物项目、数量、包装及标志、保险金额、保险起讫地点、运输工具、起运日期和投保险别等项内容,向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然后由保险公司凭以出立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以作为其接受保险的正式凭证。该凭证是出口人向银行议付货款所必备的单证之一,也是被保险人索赔和保险公司理赔的主要的主要依据。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在保险人出立保险单后,投保人如果需要更改险别、运输工具、航程、保险期限的扩展和保险金额等,应向保险公司或基授权的代理人提出批改申请。保险公司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如接受这项申请,应立即出立批单,作为保险单的组成部分。此后,保险公司即按批改的内容负责。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参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一般习惯做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出口货物的保额一般也按CIF价再加成10%来计算,即按CIF发票金额的110%计算。这项保险加成可作为买方的期得利润和有关费用看待。由于不同货物、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期得利润不一,因此,如买方要求保险加成超过10%,也可酌情考虑。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保险公司承保时,通常是根据货物的性质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对于运输过程中容易损坏或丢失的货物,收取保险费就较高;反之,则较低。因此,各进出口公司应按不同货物的保险费率来核算并对外报价。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出口货物,在到达国外目的地后,发现在承保范围内有损失时,可由国外收货人凭保险单等有关凭证,直接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索赔。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 我国海运进口货物保险的基本做法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我国进口货物一般多按FOB或CFR条件成交,由国内各进出口公司负责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为了简化保险手续,各进出口公司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订海运进口货物预约保险合同。不论中央或地方,凡不带保险条件成交的进口货物,均应按这种预约保险合同办理保险。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根据海运进口货物预允保险合同的规定,投保人在得悉每批货物起运时,应将船名、开航日期及航线、货物品名及数量、保险金额等项内容,书面定期通知保险公司,即作为向保险公司办理了投保手续,保险公司就应对此负自动承保的责任,如果投保人未按预约保险合同规定办理投保手续,则货物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根据预约保险合同规定,我国进口货物的保险金额,原则上一般按CIF价计算。因此,按FOB和CFR条件进口时,为了计算简便起见,预先议定了平均运费率和平均保险费率,以便计算保险金额。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计算公式是: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FOB进口合同的保险金额=FOB值�(1+平均运费率+平均保险费率)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CFR进口合同的保险金额=CFR值�(1+平均保险费率)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 海运进出口货物保险的索赔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当海运进出口货物遭受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应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确定索赔对象,备好必要的索赔证据,并在索赔时效内(一般为两年)提出索赔。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由于货运保险一般为定值保险,如货物遭受全损,应赔偿全部保险金额。如货物遭受部分损失,则应正确计算和合理确定赔偿金额,对某些易于破碎和易于出现短量的货物,有的规定不论损失程度,一律给予赔偿,也有的则规定一定的免赔率。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第二节 陆运、空运货物与邮包运输保险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陆运、空运货物与邮包运输保险是在海运货物保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由于陆运、空运与邮运同海运可能遭致货物损失的风险种类不同,所以陆、空、邮货运保险与海上货运保险的险别及其承保责任范围也有所不同,现分别简要介绍如下: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一、陆运货物保险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 风险与损失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货物在陆运过程中,可能遭受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常见的风险有:车辆碰撞、倾覆和出轨、路基坍塌、桥梁折断和道路损坏,以及火灾和爆炸等意外事故:雷电、洪水、地震、火山爆发、暴风雨以及霜雪冰雹等自然灾害;战争、罢工、偷窃、货物残损、短少、渗漏等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这些风险会使运输途中的货物造成损失。货主为了转嫁风险损失,就需要办理陆运货物保险。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 陆运货物保险的险别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陆运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有陆运险(OverlandTransportationRisks)和陆运一切险(OverlandTransportationAllRisks)两种。此外,还有陆上运输冷藏货物险,它也具有基本险性质。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陆运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同海运水渍险相似,陆运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同海运一切险相似。上述责任范围,均适用于火车和汽车运输,并以此为限。陆运险与陆运一切险的责任起讫,也采用“仓至仓”责任条款。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陆运货物在投保上述基本险之一的基础上,可以加作附加险,如投保陆运险,则可酌情加保一般附加险和战争险等特殊附加险;如投保陆运一切险,就只需加保战争险,而不需再加保一般附加险,陆运货物在加保战争险的前提下,再加保罢工险,不另收保险费。陆运货物战争险的责任起讫,是以货物置于运输工具时为限。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 我国陆运货物保险的基本做法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陆运出口货物如由我方保险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人保公司办理投保手续。陆运进口货物,则按同人保公司签订的陆运进口货物预约保险合同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陆运货物如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其索赔时效时,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地车站全部卸离车辆后起算,最多不得超过两年。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二、空运货物保险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 风险与损失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货物在空运过程中,有可能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各种外来风险而导致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常见的风险有:雷电、火灾、爆炸、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战争破坏以及被保险货物由于飞机遇到恶劣气候或其它危难事故而被抛弃等。为了转嫁上述风险,故空运货物一般都需要办理保险,以便当货物遭到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时,可以从保险公司挽回损失。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 空运货物保险的险别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空运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有航空运输险(AirTransportationRisks)和航空运输一切险(AirTransportationAllRisks)。这两种基本险都可单独投保,在投保其中这一的基础上,经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可以加保战争险等附加险。加保时须另付保险费。在加保战争险前提下,再加保罢工险,则不另收保险费。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的责任起讫也采用“仓至仓”条款。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的责任期限,是自货物装上飞机时开始至卸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的飞机时为止。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我国空运货物保险的做法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空运出口货物,如由我方保险,则应按有关规定向人保公司办理投保手续。空运进口货物,应按预约保险合同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 邮包运输保险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1. 风险与损失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邮包运输通常须经海、陆、空辗转运关,实际上是属于“门到门”运输,在长途运送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各种外来风险的可能性较大。寄件人为了转嫁邮包在运送当中的风险损失,故须办理邮包运输保险,以便在发生损失时能从保险公司得到承保范围内的经济补偿。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2. 邮包运输保险的险别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邮政包裹保险条款》的规定,有邮包险(ParcelPostRisks)和邮包一切险(ParcelPostAllRisks)两种基本险,其责任起讫是,自被保险邮包离开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点寄件人的处所运往邮局时开始生效,直至被保险邮包运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邮局,自邮局签发出到货通知书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终止,但在此期限内,邮包一经递交至收件人处所时,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在投保邮包运输基本险之一的基础上,经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可以加保邮包战争险等附加险。加保时,也须另加保险费,在加保战争险的前提下,如再加保罢工险,则不另收费。邮包战争险承保责任的起讫,是自被保险邮包经邮政机构收讫后自储存处所开始运送时生效,直至该项邮包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邮政机构送交收件人为止。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3. 我国邮包运输保险的基本做法 ®?]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在办理国际邮包运输时,应当正确选用邮包的保价与保险。凡经过保价的邮包,一旦在途中遗失或损坏,即可向邮政机构按保价金额取得补偿。因此,对寄往办理保价业务的国家,可予保价。鉴于有些国家和地区不办保价业务,或有关邮政机构对保价邮包损失赔偿限制过严,或保价限额低于邮包实际价值,则可采取保险,也可采取既保险、又保价的做法。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规定,凡进行保价的邮包,可享受保险费减半收费的优待。我国通过邮包运输进口的货物,按邮包运输进口货物预约保险合同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Շ\fû7www.sl56.net¼Y_€š!ê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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